索  引  号 014001434/2016-00054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6-07-04
标        题 关于进一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
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6〕11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
时        效
关于进一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
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4 14:31 浏览次数: 328

苏安监〔201611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交运〔2015〕51号),现将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的通报

各地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生产品种及其规模等信息通报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储存品种及其规模等信息于7月15日前汇总给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信息要及时提交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统一录入江苏省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未填报电子运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情况按月通报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化学品的处罚情况通报给违法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督促建立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和核准制度

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是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发货或者装载前,要查验承运单位和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车辆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所承运危险货物相一致,驾驶人和押运人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书且资格类别是否与承运货物相符,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容积和适装介质相匹配,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发货或装载。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电子运单填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查验、登记和核准我省运输车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时,要登录江苏省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按系统操作规程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上传的执行装载货物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以及电子运单所载货物信息进行比对和确认,对未填报电子运单或电子运单载明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安排发货、装载。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未实行电子运单而发货或装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整改。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对提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性,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统筹安排,要将危险化学品单位电子运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专项检查内容,开展联合检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危险化学品企业电子运单实施的进展情况,对于电子运单系统的技术问题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高文闯,电话(手机):17751006846,技术支持QQ群:374761418。省安监局将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电子运单管理制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省安监局联系人:李正宇,电话:025-83332373;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杜彬,电话:025-84211935。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平台(危险化学品单位)操作手册.doc 

       2.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操作手册.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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