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2-00029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煤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2-07-18 |
标 题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荐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 ||
文 号 | 苏煤安[2012]4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煤安[2012]49号
各煤矿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建立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组。现就推荐煤矿职业卫生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参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监察中长期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参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查工作;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参与煤矿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二、煤矿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作风正派,依法办事,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掌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技术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动态和煤矿实际情况。
(四)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煤矿职业卫生、工程技术或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
(七)能够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任务,并遵守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专家有关管理规定。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其他要求
(一)推荐单位根据上述条件选择合格人选,由被推荐者本人自愿填写《煤矿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或签署意见)后,统一汇总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推荐的专业为职业卫生、卫生工程、职业危害检测检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专业。
(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江苏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组,并在江苏安全生产网()网站公告。
(三)请各煤矿企业、有关单位按照《推荐专家计划表》(附件2)推荐专家,并于2012年8月底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推荐表可在江苏安全生产网处室园地“执法监督处”栏目下载。
已被纳入全国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组的专家不得再推荐为江苏煤矿职业卫生专家。
联系人:陈健永;联系电话:0516-85321029;
地址:徐州市矿山东路3号煤矿安监局104室;
邮政编码:221006;
电子邮箱:cjy_aj@js.gov.cn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