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摸清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底数,化解影响制约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矛盾问题,使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持航空安全隐患“零容忍”原则,全面排查治理重点安全风险,“抓作风、强三基、守底线”,筑牢民航安全基础;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管控,排查出的主要隐患清零,铁路安全基础建设得到强化;港口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设备明显改善,客船、客滚船等“四类重点船舶”得到有效监管;邮政业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各领域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各单位安委会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办法,督促改进作风、严守底线、强化责任,完善约谈制度、督办机制,夯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有效落实。
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把关,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完善交通运输与渔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
(二)强化重大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4.建立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常观大势、常思大局,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切实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积极推进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建立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清单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将风险辨识与管控落实到安全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底数摸排到位,责任分工到位。
5.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的长效机制。
6.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分析查找各行业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示警,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后评估,切实发挥事故教训汲取对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作用。
(三)开展民航领域专业化治理
7.推进民航安全生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三基建设。一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意识建设。实现执勤管理程序落地、职责履行到位,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操作随意、懈怠麻痹、在岗谋私以及擅离职守等违规问题发生。二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科学设置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强化培训质量监督,严把考核关口,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确保培训计划满足实际需要。三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作风建设。宣传教育“三个敬畏”的职业精神,制定典型作风问题负面清单及控制措施,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落实保障和考核机制,建立工作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工作作风品质持续改善。
8.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人员、飞机、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所有安全生产要素,更新隐患清单和危险源清单,按照安全隐患分级负责、分级治理的标准和政策,落实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及排查治理措施,落实整改闭环工作要求。
9.治理重大安全风险。按照民航局关于季节运行、重大保障任务、安全专项工作等部署,突出做好以下风险管控工作:一是跑道安全,重点管控跑道侵入风险,特别是管制员遗忘、飞行员误滑等风险。二是可控飞行撞地,重点管控飞行作风散漫、基本飞行技能退化等风险。三是危险品航空运输,重点管控托运环节瞒报、谎报及货物中夹带危险品风险。四是空中防相撞,重点管控偏离空管指令、军民航飞行冲突等风险。五是鸟击防范,重点提高鸟击防范工作成效。六是净空保护,重点推进地方政府净空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严厉打击燃放烟花礼炮、焚烧秸秆垃圾、黑飞无人机、放飞孔明灯和气球、建筑及施工机械超高、放养鸽子等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
(四)开展铁路运输领域专业化治理
10.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板、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轻体漂浮物和倾倒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高大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下被刮起后倾入铁路限界。二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整治。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强线路护坡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既有铁路,全面完成划定;对新建铁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完成划定。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置标桩。四是铁路沿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整治。重点整治铁路沿线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治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隐患。
11.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防护设施不良整治。重点整治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桩(墩、墙)、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或安全防护的防护等级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的。整治公跨铁桥梁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设置位置隐患,防止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二是机动车违法驾驶整治。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超速、超载行驶,刮撞、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标线缺失、不准等。三是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整治公跨铁立交桥未组织固定资产移交,导致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四是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跨越航道铁路桥梁水中桥墩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
12.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一是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等非法行为。二是违规承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不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三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
13.加强铁路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整治。一是整治施工方案源头质量。重点整治营业线施工方案是否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和集团公司审查;是否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铁路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数据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现场实际问题;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是否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上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是否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查。二是整治施工方案现场安全措施落实。重点整治现场是否存在无方案擅自开工或施工中擅自变更方案;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是否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机具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是否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邻近营业线大型机械等是否采取可控防倾覆等措施;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是否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施工现场是否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等;现场应急备品是否齐全。三是整治防洪安全措施落实。重点整治汛期施工方案是否包含防洪安全措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及施工期间排水设施、防护设施工程是否严格落实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是否会同铁路相关单位全面做好防洪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路堑地段施工措施是否满足汛期防洪安全要求;是否制定落实汛期施工地段防洪巡查值守制度等。
(五)开展邮政领域专业化治理
14.开展邮政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中央和地方安全监管共同事权。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全覆盖的邮政业安全中心的作用,持续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强化实时监测、科学研判和主动预警的能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行顺畅、上下联动、保障有力的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资源共享,完善部门间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寄递渠道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指挥棒作用,压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寄递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长效机制,推进全省邮政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健全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重点做好风险点和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规范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重点加强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火灾、车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15.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一是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加强协议服务客户寄递物品安全管控和零散用户交寄物品验视把关,落实收寄验视戳记要求,坚决防止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完善“省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规范实名收寄管理系统,研究身份校验、人脸识别等技术在邮政快递行业的实际运用。完善过机安检制度,推动安检机联网工作,将安检机操作全面纳入视频监控范围。推进智能安检设备应用,提高行业过机安检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整治。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安检。三是突出薄弱环节整治。对航空和高铁邮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恐安检。加强寄递安全公共宣传,提高用户依法用邮、安全用邮意识,配合对夹带、谎报、瞒报、匿报涉恐涉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四是深入开展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整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交寄物品的收寄验视,严格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寄递实施“零容忍”,坚决将危险化学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
(六)开展水上交通领域专业化治理
16.加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开展桥梁防碰撞专项整治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桥梁建设、运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桥梁单位)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击船舶碰撞能力进行评估。发现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者防撞标准偏低的,以及桥梁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维护不到位的,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桥梁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加强船舶桥区航行监管。加强桥区通航水域的巡查,督促指导船舶遵守桥区水域航行规定,准确掌握桥墩位置、桥梁限高、船舶吃水等信息,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安全航行。对违反桥区航行规定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17.渡口渡船安全整治。加强乡镇渡口安全监管。持续开展乡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渡运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渡船、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严格落实船员持证和培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恶劣天气停航规定,严禁私自设渡、超载渡运、代渡、违规夜渡等行为。推进乡镇渡口撤渡建桥。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乡镇渡口主管责任,加大乡镇渡口的清理力度,对长期停运或不符合渡运条件的渡口,应当尽快办理撤销手续。全省现存渡口每年撤减5%以上,严禁新增渡口。建立建桥撤渡机制,凡是新建跨江大桥,上、下游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渡口一律撤除,实现长江渡口的不断减少。加强长江客汽渡单位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督促长江客汽渡单位建立岸基监控,并能够远程连入长江客汽渡岸基监控,对长江客汽渡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长江所有渡口夜间0时至3时禁止渡运。
18.水上游览区游船安全整治。强化通航水域游览活动的安全检查,加强通航水域游览活动的现场巡查,指导督促游览活动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船、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严格落实船员持证和培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恶劣天气停航规定,严禁私自经营游览活动、非客船载客、超定额载客等行为。落实非通航水域游览活动的安全备案,对非通航水域游览活动,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安全备案手续,按规定核查备案情况,并指导督促游览活动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未经批准或未经备案的水上游览活动,应当书面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
19.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安全治理。强化长江干线客(滚)运输安全监管,严禁旅游、滚装、渡运等水上涉客运输企业及船舶超经营范围经营,严禁客船超码头靠泊能力停靠。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
20.开展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重点针对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船舶老旧等突出问题开展安全管理提升行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改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开展安全检查督导。建立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台账,督导企业限期整改销号。
21.强化砂石运输行为治理。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的八部委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对海砂违法运输实施严格管理。加强辖区通航水域的巡查,及时掌握辖区砂石采运、装卸作业站点、码头的源头,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企业负责的联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运输环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严格落实船舶载运规定,严肃查处船舶超载运输、无证运输等行为。对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砂石运输的企业进行约谈直至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构建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履行主管职责,牵头构建辖区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信息联动,形成联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运输环境。加强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合作,推动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非法采运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制度。
22.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认真做好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督促指导航运企业和渔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商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坚决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加强交通执法机构与渔业渔政机构的沟通协作,双方对重大事项建立会商通报机制,对复杂水域开展联合巡查监管,强化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的力度,严惩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船舶载运危化品运输专项整治。督促危险货物货主(码头)落实高质量选船机制,严格执行选船检查标准和评估标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舶洗舱站建设。加强危化品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加强船载危化品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大危险货物申报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体系公司制度、职责、规程、人员管理及应急等落实情况监督能力,2020年底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对所属船舶CCTV岸基监控覆盖率要达到100%。从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管理。严厉打击辖区内谎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危化品运输管控。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禁止600总吨及以下载运化学品船在江苏内河水域(包括长江)航行。2020年底前全面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油船在江苏内河水域(包括长江)航行、停泊。
24.航运公司专项整治。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时,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加强船舶运输过程的核查核实,检查其运输票据、运输合同等资料,检查公司是否合法经营,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检查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重点检查航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船舶安全操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人员培训、安全生产投入 、船舶安全生产检查、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检查是否依照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管理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加强航运公司运输经营监管。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加强信息共享力度。核实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对代管船舶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等。核实企业营运船舶是否存在载运货物、航行区域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不一致;是否存在营运证失效期内有经营行为,对存在非法经营情形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七)开展港口领域专业化治理
25.提高港口企业本质安全。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企业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未安装或未使用的,一律停产整改。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施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港口客运企业按规定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安检设备(包括车辆安检设备)、身份证识读设备等,加强安检查危工作。
26.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港口危化品常压储罐强制监测机制。研究制定港口危化品常压储罐维护技术指南,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危险货物储罐监测评估、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港口客运、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7.从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管。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附证所确定的危险货物品种进行作业。严格查处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一年以上未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2020年6月底前,从事可燃液体、液化烃作业的装车平台必须全部安装流量监测装置(定量装车系统),对未按要求安装的装车平台,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
28.强化港口安全防护距离监管。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容量总量控制。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必须满足设计建造时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对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港口企业要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到位。对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
29.加强特殊作业管理。督促港口企业对港区范围内的所有经营业务外包项目、出租场所和设施设备从严管理,要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动火作业第三方监管制度。
30.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取消经营许可;对已达标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不能保持正常的,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一律暂停经营。
31.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分别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中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要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建立实施港口危险货物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机制,组织开展港口危化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指导各地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确保持证上岗率100%。
32.推进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部试点示范“海江河全覆盖的港口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示范工程”的建设,加强港政、海事、海关等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通报,严厉打击匿报、谎报或夹带危险货物。综合运用第三方检查、“互联网十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33.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水上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设水上交通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保障装备设施建设。
(八)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轨道领域专业化治理
34.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安全治理。按照《反恐法》、国务院和省《内保条例》《综合客枢纽服务规范》《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城设施设备配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客运枢纽应统筹设置应急通道,且方式间相互连接畅通;落实安检制度,确保安检质量和效率;按需求配备旅客、行包的安检设施和人员;枢纽内重点区城设置应急隔离区。应建立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构或工作机制,制定枢纽总体应急预案;在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城应设置防恐防爆、视频监控、安全消防等设备,以及信息板、导向标志和广播通信设备等。
35.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反恐法》国务院和省《内保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安检规范》等规定,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强化设施检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进站安检、大客流应对、暴恐袭击等各类风险管控,严防列车脱轨、列车冲突、桥隧结构坍塌、接触网塌网、信号系统、火灾、爆炸重大故障和险性事件发生;加强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提升设施设备运行可靠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的施工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对方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行为。
(九)开展渔业船舶领域专业化治理
36.开展海洋渔业生产专项治理。聚焦帆张网、笼壶类、特种养殖船等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情形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配套设施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冒险出海作业等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责令船东立即整改,直至采取强制措施消除隐患。
37.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推进重点海洋渔港试行“港长制”。坚持“县(市)区域统筹、属地负责、综合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设立以地方政府领导担任港长、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渔港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渔港管理维护主体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推动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落实“港长”管港管人管渔船管安全的责任,依托渔港综合管理站,优化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海洋渔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为抓手,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渔船“代理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明确渔船出港前24小时之内要及时报告。做到已报抽查、未报必查,对未报告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渔船,视情节轻重纳入安全记分管理或停航整改。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实施常态化的泊港渔船登临检查制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2021年底前我省重点海洋渔港全面试行“港长制”。
38.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治理。组织全省海洋渔船九位码和北斗ID号(以下简称“电台识别码”)摸底排查,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升级,清理完善系统数据信息,建立健全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增强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组织渔业无线电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整治不按标准配备、私自拆卸、故意关闭通导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违规套用其他船舶电台识别码等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海洋渔船通导设备更新,进一步规范船载AIS终端、北斗定位终端的使用管理和电台识别码的登记备案,配合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船东船员使用通导设备的熟练程度。
39.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整治。出台海洋职务船员岗位职责指南。针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渔业船员底数,对缺口较大的地区实施重点督查、重点推进。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对职务船员不按标准配备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加强政策研究,严格培训考试发证流程,优化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方法,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操作指南,拓宽培训渠道,探索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及时公布考试题库,让广大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相关操作熟能生巧。
40.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理顺我省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渔业安全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即将出台的《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和《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明确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部委要求修订完善我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以及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规定。推动出台海洋渔港渔船综合治理意见,实施“港长制”、渔船属地管理“乡镇长负责制”、把渔船纳入网格化管理责任范围等。
41.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以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代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将全省海洋捕捞业、养殖业纳入我省政策性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强制实施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无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保险优惠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免赔额或免赔比例。指导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依法依规做好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
(十)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42.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运行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杜绝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加强安全政策研究,提高战略性政策储备的能力。重视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能专则专、明确岗位、相对固定”的原则,优先保障安全投入,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和装备,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间培训资源和专家库共享,提高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的港口所在地政府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配齐配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43.提升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应急能力。深化构建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上下配套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建立定期实战演练计划与评估机制,提高企业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完善部门、企业与应急救援队伍快速联动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4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春运、国庆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充分利用“车、船、路、港、站”等交通设施(交通工具)和服务场所的显示屏、宣传栏等,适时开展宣传服务。在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安全类报刊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营造行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交通参与者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推进“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