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咨询: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开展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工作 |
| 内容 | 领导,您好,按照140号规定,只有在第一批目录里的工业企业才必须开展风险系统报告工作。现在有个困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范畴,但是有的个体户在系统的名录库中,这些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报告? |
| 提交时间 | 2021-09-23 16:24:23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1-09-24 13:49 |
| 内容回复 | 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第140号令)的要求,省安委会印发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具体行业目录(2021版)》规定了工业企业的范畴,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工业企业,各级监管部门正在对风险报告系统名录库内企业进行走访核实,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予以销号。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