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涉氨制冷设备运行、维修操作作业 取证问题? |
| 内容 | 在今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作业目录中 “涉氨制冷设备运行、维修操作作业” 适用于食品类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生产企业、仓储类经营企业。如果是化工企业中涉及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进行运行、维修操作的作业,需要取证吗?请给予回复,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6-09-16 08:07:44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10-16 08:31 |
| 内容回复 | 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目录》的通知(应急【2026】45号)规定,液氨制冷作业,指对涉氨制冷设备进行运行、维修操作的作业。适用于食品类(酿造、饮料、乳制品、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肉食品加工、水产品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经营企业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运行、维修操作作业。请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