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等问题案
一、要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同时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07月03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企业生产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投入生产;2.喷漆车间可燃气体探头全部用塑料薄膜包裹;3.吊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在危险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5.使用喷漆间内角落进行调漆作业,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5项违法行为。
该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拍摄现场证据图片12张,视频资料1份。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为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2022年07月04至7月12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其他员工进行调查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12份。调查过程中,企业相关人员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治审核: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向法治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湖南某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喷漆车间可燃气体探头全部用塑料薄膜包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企业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嫌疑人余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已于2022年7月25日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吊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在危险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4.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使用喷漆间内角落进行调漆作业,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提请案审会讨论。2022年9月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案审会讨论。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上述处罚建议。
自由裁量:1.该单位“生产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五十三条,满足处罚档次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挡“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能够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检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行为。满足公式中三项裁量因子,不涉及其他依法从重或从轻情节,处罚金额计算为2.25万元。
2.该单位“喷漆车间可燃气体探头全部用塑料包裹”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十二条,满足处罚档次三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3条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能够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检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行为。满足公式中三项裁量因子,不涉及其他依法从重或从轻情节,处罚金额计算为3.5万元。
3.该单位“吊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在危险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四条,满足处罚档次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能够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检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行为。满足公式中三项裁量因子,不涉及其他依法从重或从轻情节。处罚金额计算为4.4万元。
4.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四条,满足处罚档次三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10人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能够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检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行为。满足公式中三项裁量因子,不涉及其他依法从重或从轻情节。处罚金额计算为7万元。
5.该单位“使用喷漆间内角落进行调漆作业,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十条,满足处罚档次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1台(套)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单位能够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责任,检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行为。满足公式中三项裁量因子,不涉及其他依法从重或从轻情节。处罚金额计算为0.3万元。
处罚决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拟作出人民币17.4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2日、9月23日分别向当事人湖南某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按决定书时间要求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共对五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喷漆车间可燃气体探头全部用塑料包裹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油漆中一般含有甲苯和二甲苯,苯类气体具有有毒性、易燃性,长时间吸入可能导致中毒,同时浓度超标很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将可燃气体探头全部用塑料包裹,直接的影响就是无法准确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因此也就不能在浓度超标时,进行及时有效的预警,易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办案单位: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杨仲立、徐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