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88/2022-00029 分        类 矿山安全  通知
发布机构 国家矿山安监局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2-05-26
标        题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开展
非煤矿山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文        号 矿安苏传〔2022〕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部署开展非煤矿山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时        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开展
非煤矿山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6 18:00 信息来源:矿山安全监察处 浏览次数:

矿安苏传〔2022〕7号

江苏、浙江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典型矿山水害事故教训,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防范化解汛期矿山水害安全风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决定开展非煤矿山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22年5月至7月。

二、主要内容

(一)一般性内容

1.落实《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的通知》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是否强化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害的基础工作。

2.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

3.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在雨季前开展水害应急预案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二)地下矿山重点内容

1.水害防治基础工作情况。落实《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区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生产及改扩建矿山是否重新核实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具有完善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按规定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2.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矿(岩)柱;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矿(岩)柱行为;是否按规定开展井下探放水,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带水压开采的矿山是否分中段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是否顶水作业;是否按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防水闸门、防水闸门硐室与防水闸墙。

3.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雨季前是否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经常检查和维护;是否确保双回路供电的可靠性并配备应急救援电源,严防停电导致人员滞留井下。

4.地表水防治情况。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波及范围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

(三)尾矿库重点内容

1.汛前准备情况。汛期前是否进行调洪演算,并根据计算结果调整控制参数,必要时增设排洪设施。

2.汛期安全检查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库水位、进水堰顶高程、坝顶高程、干滩长度、干滩坡度等防洪安全运行管理主要控制指标开展安全检查。

3.防洪设施情况。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路、排水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头顶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头顶库”是否按规定设置汛期预警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四)露天矿山重点内容

1.受洪水威胁的露天采场是否设置地面防洪工程。

2.不具备自然外排条件的山坡露天矿境界外是否设截水沟排水;机械排水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凹陷露天坑是否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

(五)排土场重点内容

1.山坡排土场周围是否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排土场内是否设2%至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是否在排土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

2.汛期是否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并及时修复发现问题。

三、组织方式

(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主要内容,结合本企业汛期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于6月底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7月底前,对照主要内容,对辖区非煤矿山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执法,并将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纳入日常监管。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将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将专项检查执法和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纳入对各地监督检查内容。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当地疫情防控形势,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不邀请中高风险地区监管监察人员或专家协助检查,已有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地区应在疫情形势平稳后再开展此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技术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确保自查自纠质量。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改。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非煤地下矿山要优先进行检查执法。

(二)严格处理处罚。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认真总结提升。抽查检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地区发现的重大隐患及共性问题,将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监察意见建议。专项监察结束后,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情况,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非煤矿山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电子信箱:pyl_aj@js.gov.cn。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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