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煤矿
冲击危险区域限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0 16:43 信息来源:安全监察处 浏览次数:

苏煤安〔2021〕5号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危险区域限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20日

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危险区域

限员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冲击地压灾害治理,有效防范重大事故,根据《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冲击危险区域范围界定

(一)本意见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冲击地压煤矿评价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

(二)本意见中的冲击危险区域包括采煤工作面冲击危险区域和掘进工作面冲击危险区域。采煤工作面冲击危险区域是指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护受采动影响的区域。掘进工作面冲击危险区域是指巷道中受掘进、打钻卸压、放炮等影响的区域。

(三)冲击危险区域范围的界定应在冲击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微震系统、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数据以及地质因素、开采因素等综合分析界定,实行动态管理。

(四)若冲击危险区域评价为强冲击危险的,危险区域界定应扩大范围,采煤工作面扩大范围不低于50m,掘进工作面扩大范围不低于100m或至外围岩巷段。

二、冲击危险区域限员措施

(五)冲击危险区域进行采煤机割煤、掘进机掘进、打钻卸压、水力预裂、爆破及其它对地应力造成直接影响的作业时,该区域严禁超过9人。

(六)上述作业以外时段,严格按国家相关限员规定执行。

(七)冲击危险区域的两端(掘进巷道一端为迎头的除外)必须安装自动限员装置,该装置应当与人员定位系统关联,能自动显示危险区域的人员数量及基本信息;应与采煤机、掘进机、钻机等设备实现闭锁,超员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上述设备的电源。

(八)在自动限员装置的入口处应悬挂电子限员牌板,能够实时显示危险区域人数。

(九)临时性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应尽量缩短在冲击危险区域逗留时间。

(十)严格控制多工序平行作业。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区域采取解危措施时(含预卸压措施),必须撤出所有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撤离解危地点的最小距离:强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300m,中等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200m,弱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100m。

三、有关要求

(十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区域限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超员作业,责令该工作面停产整改。

(十二)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要根据冲击危险区域范围界定和限员措施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及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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