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卢晓宁、冯民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危化品企业和民用建筑安全距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主办,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协办,针对提案提出的四方面建议,三部门均已开展了相关的工作。
一、 关于开展全面普查摸底的建议
根据省政府部署,5月份我省已启动为期100天的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攻坚行动,由省化治办牵头对全省2600多家化工企业开展“一企一策”处置意见和企业制定的“安全风险辨识表”进行评估论证,其中,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2020年底前化工企业必须实施关闭退出,若企业无法关闭或迁建的,则必须实施敏感目标的迁出方案。
二、关于建立由政府主导、同步开展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选址机制的建议
省自然资源厅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明确,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要高度重视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内容。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均不是项目选址的前置条件,无法强制要求企业在项目选址时提交研究成果,但省自然资源厅明确要求各地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项目的保护和控制,强化有关项目选址的安全影响分析,确保落实规划的安全防护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长输管线等省级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查会,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在选址论证报告、选址意见中明确安全防护要求。目前,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制定《江苏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深入开展现状调研,强化易燃易爆设施、危化品生产储运等危险源的科学布局,加强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要求的规划落实,构建韧性可靠的城乡安全体系。
省应急管理厅在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审查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布局规划、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要充分论证其与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相符性问题,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同时我省明确要求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省政府认定且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园区边界会设置5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基本能确保源头安全管控。
三、关于特殊行业的评估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编制机制的建议
国家应急管理部先后发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评价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等安全生产标准也对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因此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年2月6日制定了《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3个设区市及全省35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意见,正式文件将会尽快发布。
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述系列工作架构了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管理体系,突出以信用管理为主要抓手,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的管理方式,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也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倒逼环评单位规范技术支撑行为、提高环评服务水平、规范环评中介市场行为。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要公开,同时考虑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省应急管理厅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目前未予公开。
为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先后下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其中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整个项目安全审查的重点要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安全审查将不予通过。2019年应急管理部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规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我省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制度已较完善,建设单位至少需完成三次公示,确定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公开相关信息、报批前公开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生态环境部门也需完成三次公示,项目受理后公开全文本和公众参与说明,做出审批决定前公开批复核心内容,做出审批后必须公开批复全文。
感谢您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吸收、采纳建议,转化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优化危化品企业和民用建筑安全距离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实践,扎实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还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