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
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通报
苏安办〔2019〕11号
各有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前夕,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其惨痛。2月2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 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9〕3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现将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应急部3月7日召开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动员培训视频会”精神和《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隐患不整改的行为一律“零容忍”,特别要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坡道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车辆、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提升钢丝绳等的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督促企业强化“三违”治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速、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外委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和检查企业外委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审查企业和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三、坚决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各地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批)》的规定要求,督促企业坚决淘汰和严格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后的设备、装备及工艺;对使用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车辆、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目录的提升设备和车辆,要建立台账,责令企业作为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
四、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明确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并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通报(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