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
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31 09:28 信息来源:安全监察处 浏览次数:

苏煤安传〔2018〕8号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结合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8年9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正常生产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煤矿安全培训方面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使用台账。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6.《通知》要求自查自改内容整改落实情况,《通报》中指出问题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

(二)煤矿超能力方面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的产能核增项目。

四、监察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要组织所属煤矿,根据监察内容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二)省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听取煤矿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对照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岗位持证情况;集中组织副矿(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随机抽考其他人员相关安全生产知识。省局未抽查煤矿企业和煤矿由徐州监察分局负责监察。

五、有关要求

(一)专项监察开展前,在徐州监察分局召开监察预备会,进一步完善、细化专项监察方案,对监察人员进行分组分工,请徐州监察分局做好会务工作。

(二)全体监察人员要严格规范执法,依法严肃处理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自查自纠发现并积极整改的隐患可以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于自查自纠未发现或发现后未组织整改的隐患要从重处罚。

(三)监察结束后,各监察小组要整理各矿自查报告和相关监察文书,形成小组监察总结,报人事培训处和安全监察处;请徐州监察分局配合总结专项监察工作,汇总分析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和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意见。

(四)全体监察人员在监察中要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恪守执法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五)具体监察时间、矿井,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小红,裴云龙   

 联系电话:025-83332423,025-83332430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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