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安监〔2018〕56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予以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有关部门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涉嫌参与瞒报的,可以直接向省级或者国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煤矿、非煤矿山、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分别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以及《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执行。其他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制定相关认定标准的,根据《通知》第五条执行。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按规定给予举报有功人现金奖励。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核查事项,应当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核查情况。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四、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查处。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程序,向社会公开举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要建立举报奖励管理责任制,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在办理过程中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的,或者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公开宣传报导举报人举报行为等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