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尽职免责”建议
提案答复的摘要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5号)
发布日期:2017-06-21 17:35 信息来源:省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渎职责任的认定中,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相关违反职责或职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三是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监管人员的渎职犯罪的认定,必须基于其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未尽职或尽职不到位情况。即使发生事故,只要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追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对责任认定和处罚尺度的把握,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准确界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事故原因错综复杂,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其次,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因此,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已尽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因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作为尽职免责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中虽有疏忽,但情节轻微,且并非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可依法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从严把握渎职犯罪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二、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尽职履责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内容比较广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了上述职责,都有可能构成渎职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各级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强调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要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2016年,省安监局加大力度,组织力量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归纳,对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全面修订,同时要求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结合自身权力事项和“三定方案”制定完善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后的权力清单,包括安监系统359项行政权力事项,每项权力明确了法律依据、责任部门,规范了办理程序、条件、时限等,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省安监局责任清单,根据法定的职责内容,分解为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履行职责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以及行使职权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合计56项工作职责、131项具体工作事项。权力和责任清单确定以后,作为安监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开展监管工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这既是尽职履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尽可能减少安监干部涉嫌安全生产监管渎职而追责的重要前提。

“尽职免责”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实认真履行了职责且已经穷尽应当做的所有监管职责才能免责,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监督责任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失职渎职放任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构成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严惩。如何做到尽职免责、照单问责,严厉打击因失职渎职而发生的职务犯罪,是落实从严治党,治理“懒政、怠政”的客观要求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是解决渎职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安监部门将会同公安、检察以及法院等部门,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渎职犯罪工作的首位,加强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平台,就安全生产中容易引发渎职犯罪的问题联合开展调研,统一司法标准,严格把握相关案件的定罪量刑,同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拓宽预防职务犯罪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和完善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工作长效机制。     

我局将在职能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对策,持续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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