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88/2015-00015 分        类 矿山安全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煤监局 发文日期 2015-08-24
标        题 江苏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        号 ​苏煤安〔2015〕4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部署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
时        效
江苏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4 15:56 浏览次数:


苏煤安〔2015〕41号


有关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安〔2015〕33号),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反复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重大灾害专项整治,依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查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为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五落实五到位”工作落实情况。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总局印发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治本攻坚七项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等部门规章、文件情况。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大水、火、瓦斯、冲击地压、高温热害、煤尘等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力度,强化矿井生产布局、通风、顶板、机电运输等管理、落实安全投入、应急管理、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等情况。

3.煤矿企业重大灾害因素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发生矿井停电停凤、瓦斯超限、井下火灾、冲击地压威胁、突水淹井预兆、工作面超温等立即撤人情况;坚持不安全(瓦斯抽采不达标、冲击地压校验超指标、水患险情不排除、防尘措施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等)不生产情况。

(二)突出安全整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

1.打击煤矿企业无证开采或证照过期、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行为,重点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

2.打击煤矿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重点整治煤矿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制定不科学、不合理,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和矿井接续紧张情况下盲目赶进度等问题。

3.打击煤矿瓦斯超限作业行为,重点整治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在安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监控系统显示不正常等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在无风、微风、循环风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等问题。

4.打击粉尘防治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整治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防尘制度不落实,防尘设施不完好,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作业场所粉尘危险浓度超标等问题。

5.打击水害防治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整治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隐蔽致灾因素而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在突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问题。

6.打击冲击地压治理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整治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未配备专业人员和未编制专门设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孔卸压、超前爆破松动煤体等有效防治措施的问题。

7.打击顶板管理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整治未按规程措施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临时支护、支架工作阻力、工程质量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等问题。

8.打击机电运输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整治提升运输设备不完好,保护设施不齐全可靠,非阻燃、非抗静电、非防爆设备、材料违规入井等问题。

9.打击煤矿领导带班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整治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不足八小时的,未进行井下交接班、弄虚作假、带班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下井带班工作重点不突出、走形式以及未按规定每月公示带班下井情况的等问题。

10.打击事故报告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整治谎报、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非正常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等问题。

三、时间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5日~10月31日):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各专业骨干力量,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落实各级责任,对所属矿井逐个开展“解剖式”安全检查。各矿井要突出重点,对现场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江苏煤矿安监局通过定期、专项等形式,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及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8月份)、煤矿矿用产品及机电运输(9月份)、  “一通三防”(10月份)等专项监察和“中秋”、“国庆”、“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等重点时段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徐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要组织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全覆盖”监管监察,严厉打击十类非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督查整改阶段(11月1日~30月):省安委会综合督察组将对各煤矿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江苏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矿领导下井带班等专项监察。同时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煤矿将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31日):在坚持专项行动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组织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回头看”。江苏煤矿安监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安全可靠性专项监察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把专项行动作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过程监督,推动工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

(二)切实加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对各矿井开展“解剖式”安全检查(可参照《江苏煤矿解剖式安全监察实施办法》,在江苏安全生产网-处室园地-安全监察处下载),各矿井要认真排查治理非法违规行为,实行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实现责任全覆盖、检查无盲区,重点加强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灾害的治理,着重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兑现,切实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安全投入,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积极配合落实挂牌督办。各煤矿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各种监管监察方式,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对于因专项行动开展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更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定期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并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切实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请于8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负责人及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2016年元月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裴云龙,联系电话:025-83332430,电子信箱:pyl_aj@js.gov.cn

附件:《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安〔2015〕33号,可在江苏安全生产网-处室园地-政策法规处下载)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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