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4-00054 | 分 类 | 冶金工贸 通知 |
发布机构 | 省安委办 | 发文日期 | 2014-05-16 |
标 题 | 省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安办〔2014〕2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省安委办就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要求 | ||
时 效 |
苏安办〔2014〕26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省安委办决定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在2013年全省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实现涉氨制冷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全方位、隐患治理全落实,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治理一批存在液氨使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用两年时间全面规范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二、工作重点
继续深化落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13〕31号)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落实好以下三方面专项治理工作。
(一)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必须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
(二)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文件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在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坚决防止类似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再次发生。
(三)涉氨制冷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的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止液氨泄漏、中毒、爆炸的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三、 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14年5月-7月)
有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基础台帐,掌握安全状况,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中含有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及快速冻结装置的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建立监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4年8月-11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涉氨制冷企业,必须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企业于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
各市在2014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年度工作小结,并填写《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见附件),一并报送省安委办。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8月)
涉氨制冷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配齐防护用品和器材,实现企业液氨使用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发挥专家在查隐患、促整改、固成效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好对企业服务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采取联合检查、交叉互查等多种形式,对深入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5年9月-11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对各地和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形成监管合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严格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进行检查,尤其对2013年没有检查到的企业要全覆盖执法检查。对没有开展自查自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复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和挂牌督办,同时报省安委办。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着力提升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对因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直至取缔关闭;对未下达整改指令,到期未整改又不报送企业名单的有关监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专项治理要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全部录入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并跟踪督办;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对未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涉氨制冷企业,不得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联系人:童培新 俞卫国
电 话:025-83332370(带传真)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