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4-00050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4-11-27
标        题 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4〕3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部署全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时        效
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7 16:50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4〕317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见附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监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安全监管范围

1.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各地安监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及时做好监管方式调整的衔接工作,落实负责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2.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油气管道范围为: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进口油气长输管道,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城镇燃气管道以及在港区范围内的油气管道除外。

3.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油气管道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相关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参与重大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三十七条,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我省辖区内已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油气管道企业,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石油、天然气经营(含仓储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带储存设施经营石油、天然气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和省属(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所属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经营石油、天然气的,由经营地点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他经营石油、天然气企业,由经营地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油气管道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55号令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安监部门受理审核油气管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严格许可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过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根据企业申请,在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栏,按照省局《关于正式启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安监〔2013〕57号)规定的经营许可经营方式,分类注明“带储存设施经营(不含长输管道)”或“其他经营(不含长输管道)”。

4.我省辖区内企业经营石油、天然气,涉及省内跨设区的市有储存且储存地无工商登记的,可以由经营地点所在地安监局牵头组织并统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储存地点所在地县安监局提交储存设施有关材料及现场核查申请,由储存地点所在地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并提供经营许可证(储存设施部分)现场核查意见书。企业按规定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安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储存地点所在地安监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书。实施许可的安监局汇总各地的核查意见,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许可证上注明储存地点所在地地址。储存地点所在地安监局应加强对企业储存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主动配合许可证颁发机关做好许可工作,对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通报发证机关,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处罚,由发证机关实施。

三、关于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我省境内新建或改扩建涉及油气管道的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进行安全审查。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进行预评价报告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或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2.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具体内容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初步设计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管总一〔2012〕155号)中相关要求编写。安全评价单位资质范围,应同时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和管道运输业企业安全评价的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储运相关设计资质。

3.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分级管理,按照45号令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执行。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由省安监局组织并实施安全审查,管道沿线相关市安监局参加。其他不涉及跨区域的,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组织审查,报省安监局批准。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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