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2-00050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2-09-28
标        题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2]23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8 17:33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2]237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巩固近年来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要求,现就全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现有化工集中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未经正规设计、存在重大安全设计隐患的企业。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推进重点区域化工企业的搬迁或转产、关闭,有效控制城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推进化工集中区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逐步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1.按时完成相关企业生产储存装置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对涉及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情况进行核查,未按时完成改造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2012年底前完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管理,2013年底前,完成对涉及此类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涉及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其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

2.严格对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应当实施改造的企业名单,制定推进方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我省关于化工装置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规定和要求,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按时完成改造工作。已完成改造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自动控制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仪表定期检测、检验制度,确保自动控制系统有效、正常运行。企业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包括领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自动控制系统有效性、适用性评估的内容,重点对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安全适用,能否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以及安全仪表定期检测、检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明确评价结论

新建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应全部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其中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自动控制系统及其安全符合性的审查。

(二)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经辨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等级,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对相关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检验,进行制度化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可靠、有效运行。2012年底前,企业应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发布前已经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应按规定要求重新备案。

现有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其安全控制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并于2014年底前完成。其中涉及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的重点设施,以及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应当于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

自2012年10月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及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门评价,形成明确的评价结论,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40号令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要求。建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三)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隐患。

对未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在役化工生产装置,企业应当委托化工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等专门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诊断,对其中存在设计缺陷的生产装置,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对其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对装置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实施隐患整改。自2013年起,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完成情况进行专门评价,重点针对原设计单位资质的符合性,未经正规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计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复核的生产储存装置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形成明确的评价结论。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在装置设计阶段逐步推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2013年起,新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HAZOP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应用于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2014年起,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HAZOP分析。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治理。

2012年底前,要组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责任单位,开展对穿越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现状普查和隐患治理,危及管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涉及外部因素自身解决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其中对埋地管道地面违章建筑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等问题,应及时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把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纳入对企业监督检查的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基础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开展定期巡查和检测、维护。对关闭、搬迁企业废弃不用的管道设施,要督促企业及时拆除。企业应当把穿越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纳入企业现状安全评价的内容,定期对管道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落实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1.加快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关闭。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对位于城镇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对安全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要求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且没有条件进行隐患治理的企业等,应当列入重点整治名单,提请当地政府加快关闭、转产或搬迁。在企业搬迁和关闭的过程中,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搬迁方案和防洪保障措施,平稳、有序地实施搬迁,防止引发事故和遗留事故隐患。

2.实现化工集中区安全一体化管理。现有已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规范的化工集中区安全准入、风险评估、实时监控、应急救援等一体化安全管理机制。化工集中区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化工集中区安全规划的编制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测系统,完善化工集中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和联动机制。2013年底前,完成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所有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成并正常运行。

3.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制度,相关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从业资质和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企业进行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试点并逐步推广,落实危险作业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高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4.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方案,全面开展达标创建工作。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率先达标,鼓励和推选优秀企业申报二级、一级标准化达标。2013年起,没有通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2014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通过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

5.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推进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检查表,落实排查和治理责任人,隐患排查做到形式多样、全面覆盖、内容和频次明确;隐患治理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限期完成,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要按照当地安监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等要登记建档。

6.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认真分析总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效措施,分析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生存环境、行为特点和规律,继续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把“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排查,从严监管,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一处,查处打击一处,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把专项整治作为今后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分年度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方法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分步推进实施。各地在制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地专项行动方案,做到日常监管工作与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督查,发现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调查,严肃查处。

(三)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提高。要不断总结企业和各级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提高专项整治效果。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任务的需要,加强对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每年底前,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对照检查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阶段性工作目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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