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2-00030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煤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2-08-15 |
标 题 | 关于全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 ||
文 号 | 苏煤安〔2012〕5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煤安〔2012〕54号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落实省委“四项排查”工作部署,按照史和平副省长 8月9日在省安委会贯彻落实省委“四项排查”专题布置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安委会王向明副主任《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体安排》的要求,江苏煤矿安监局商省经信委,决定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四项排查”重要工作的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扎实有效地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治和消除煤矿安全隐患,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努力形成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矿的良好格局,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各类零打碎敲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全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经省安会同意,成立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于宗立 江苏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徐 林 江苏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
宋旭东 省经信委煤炭处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江苏煤矿安监局、省经信委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具体见附件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责任,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每月一总结报省安办。
三、明确煤矿安全包保责任人责任区
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明确煤矿隐患排查安全包保责任人责任区(具体见附件二),各责任区负责人每半月书面向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指定煤矿专业牵头人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煤矿各大专业安全牵头人(具体见附件三),各专业牵头人每半月书面向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2.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3.煤矿项目单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遇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设计和重新报批的、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置和制定不符合要求的;
4.采掘生产布局不合理、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掘工作面未按设计生产、施工、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5.关闭取缔后的小煤矿有恢复建设迹象的;
6.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9.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仍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
11.矿井防治水工作有下列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局提出的“十个一律”要求,严格监察;凡矿井未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未查清本矿井和相邻矿井老空积水情况进行生产和施工的,未建立防治水机构,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煤矿,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空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措施的,未认真编制重大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水害复杂类型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灾害程度评估或评估相关安全作业规程和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有冲击地压倾向性的矿井未开展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冲击地压倾向性安全评估或评估相关安全作业规程和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矿井热害区域未建立局部降温系统或采取降温措施后未达到规定的作业温度而组织生产的;
14.煤层易自燃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仍组织生产的;
15.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16.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治期间没有采取特殊安全控制措施的;
2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的。
六、方法步骤
集中开展煤矿煤矿隐患排查工作要坚持安全监管与煤炭行业监管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煤监监察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隐患排查”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有侧重、总体推进。“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8月15日前)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要根据隐患排查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于8月中旬前报江苏煤矿安监局。同时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认真制订集中排查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排查整改阶段(8月16日-10月20日)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排查,及时督办整改,对非法生产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的煤矿和主要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在10月中下旬组织督查组对各产煤市和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破解突出问题,完善治理措施。
(三)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0月21日一10月31日)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要在督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开展回头看,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治理、跟踪督办。要认真搞好工作总结,特别是要注重将工作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煤矿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于10月31日前报送江苏煤矿安监局。
七、工作要求
(一)认清严峻形势,保持高度警醒。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的第一责任。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消除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保持矿区稳定,至关重要。当前形势发展对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更高、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因此,我们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工作中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二)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具体实施目标,落实分工负责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要成立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领导小组,也要明确安全包保责任区责任人和专业牵头人,制定专项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通过安全隐患大排查,真正落实煤矿全员安全岗位责任,使每个领导者、建设者、管理者和生产者从自身做起,从每件事做起,从每个环节做起,以安为要,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责任,严格问责。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从严过细,既要抓过程、更要看结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职必担当、问责必从严。要进一步健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从严执法,一抓到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要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做到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特别是对重点矿井、重点区域和系统,要紧紧盯住不放,坚持不懈,一抓到底。要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1.煤矿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全省。
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对边整边犯、拒不执行、抗拒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联系人:徐海云,电话:025-83332401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