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2-00035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发布机构 | 省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2-04-24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安监〔2012〕9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安监〔2012〕9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15日凌晨4时5分左右,邳州市恒源石膏有限公司冠源矿发生大面积塌陷。事故发生时,有10名工人正在井下作业,经全力营救,有8人成功升井,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人目前仍在搜救。
此次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省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开发秩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管一函〔2012〕16号)要求,现就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指导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为工作的重点,坚决治理纠正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行为。主要包括:
1、无任何证照或证照不全、过期,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以及未按批准的开采设计组织生产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探矿的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
3、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
4、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建设期限,或者边建设边生产的;
5、爆破作业未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以及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的;
6、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开采活动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三违”现象的;
8、生产工艺系统不完善,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和资金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队伍配置和人员培训及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应急装备、应急物资配备不足的。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在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2、企业外包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行为,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的备案情况,矿山企业与外包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执行情况;
3、地下矿山的各类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下井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携带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4、地下矿山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提升设备、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是否经过定期检测检验;
5、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6、露天矿山采场要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安全检查制度、监测监控措施以及深凹型露天矿山防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7、露天矿山排土场是否按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8、尾矿库是否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尾矿排放作业,防汛安全责任制、值班值守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管理的到位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打非治违”和“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1、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切实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并将排查出的问题登记建档,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3、针对排查中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联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各地要针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督查和跟踪检查。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引发的事故,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局将适时组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地区的抽查,以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对我省的督查,请各市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管一函〔2012〕16号文件的要求,于6月底前将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阶段性工作小结报送省局。
5、各地要及时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巩固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果,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要通过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开发秩序,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省辖市的“打非治违”工作总结请于8月底前报送省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