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12 10:00 浏览次数:

 

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

 


719,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1031,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以下简称《意见》)。两个文件相继制定出台,是在全国、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也是各级领导特别是安监系统同志们的重要工作任务。为此,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专门下发通知作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文件制发的背景和意义、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和创新点、《意见》草拟的简要过程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学习贯彻文件精神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发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我省情况看,200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9年又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109日,省政府又下发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这些法规文件对于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二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的需要。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我省与全国总体情况基本相同,近年来,尽管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好转的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很大,尤其是部分行业领域呈现事故多发势头,较大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每年均有发生。特别是南京“7.28”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很大影响,教训极其深刻。20101-10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91%7.86%;但水上交通、城市化工、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先后发生重大事故。分析事故多发频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打击不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 归根到底,还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两个文件都制定或重申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需要。一起起惨痛的事故警示我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只有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中,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如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发生事故是一时的、偶然的,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因此,要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811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江苏视察时,要求我省要认真吸取“7.28”事故教训,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为契机,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今年初,省委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罗志军省长在今年324日听取省安监局工作汇报后指示:要着眼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一整套法制机制体制,并与法律和规章相衔接,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有一套制度来保证各个层面、各个方面都能得到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下发后,省领导就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意见》中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就是依据领导的指示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由此可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力举措,是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迫切需要,也是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这正是文件出台的意义所在。

二、文件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

(一)《通知》的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

《通知》共9个部分32个条目,在明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从企业安全管理、政府安全监管、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技术保障、应急救援、考核和责任追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8个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概括起来讲,主要包括“十项新措施”以及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调的政策规定。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项新措施

1)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规定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对重大隐患进行公告,一方面可以曝光揭露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另一方面也让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实情,尽可能地远离隐患,自觉避险防灾。国家安监总局要求,从文件出台之日起,省级安监机构对那些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又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政府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要求依据事故等级和职责权限,由国务院安委会和地方各级安委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批复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这是针对过去一些地方尤其是市、县政府负责查处的事故程度不同存在着调查不及时、惩处不严厉等问题制定的新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建立事故查处由各级安委会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事故查处的效率,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也即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规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4)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规定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这一规定,打破了《安全生产法》“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界限,加大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人的追究处罚力度。

5)赋予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决策权和指挥权。《通知》的这一条是许多事故血的教训换来的。取消了过去逐级请示、层层传达的过程,使职工在危及安全情况下具有拒绝生产权的法律规定有了配套落实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因决策缓慢、撤离不及时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情况发生。

6)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和长效投入机制。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小煤矿整改关闭等中央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及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稳定了安全生产国家和地方投入政策。

7)扶持发展安全产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首次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中把安全技术装备和产品作为一个产业提出来,要求把监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灾害控制防范、应急救援等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范畴。这一条关键词是“强制”,这就要求把推行先进适用装备与监管执法、行政许可和其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结合起来,依靠先进技术装备来支撑、促进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8)对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了新的界定和进一步完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9)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要求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先期建设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伍,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同时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10)提高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规定从20111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通知》在作出以上规定的同时,要求严格高危行业企业准入,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必备前置条件;加强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治理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等,都具有工作创新、制度创新的深刻内涵。

2、进一步重申和强调的政策措施。

1)在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在国办200510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重申和强调企业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带班干部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在强化政府安全监管方面,重申和强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要认真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和安全监管;要落实企业属地管理;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事故等。

3)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基础工作方面,重申和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加快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科技进步,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要加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落实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二)《意见》的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

《意见》立足于我省安全生产现实与发展要求,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度、标准、技术、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事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以具体明确。共分10个部分37条。

第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总体要求重点突出“三个坚持”,与国务院《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有所区别,尤其是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既是对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的概括,同时又充分体现了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重要思想。关于主要任务,《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建立和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和保障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企业层面对加强安全生产作出了严格规范,这是《意见》的主体内容。共6个条目,即: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4、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7、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8、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这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文件第二部分相对接,在认真吸取近年来部分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深刻教训的同时,针对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所采取的硬性措施。第8条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国务院《通知》没有涉及此内容,《意见》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

第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这也是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角度,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这部分拟定了3个条目,即:9、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10、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11、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这3条与国务院《通知》第三部分内容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在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譬如: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和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

第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四部分是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对关系应急救援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共3个条目,即:1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13、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14、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这部分内容与国务院《通知》第五部分关于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有较大区别。工作任务有所侧重:《意见》提出积极配合国家加快1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2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海洋渔业等7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2012年底前,完成13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中心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应急救援)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在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方面,《意见》不仅要求建立应急预案,而且更突出政府要组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公关、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共3个条目,即:15、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16、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17、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这3条与国务院文件第六部分内容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国务院文件第20条是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我们提出的是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这是针对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与作用发挥的现实状况专门提出的要求。  

第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共4个条目,即:18、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19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20、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21、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这4条与《通知》不同之处:一是在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方面,提出按上年度政府财政增长幅度提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标准。二是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方面,借鉴近年来一些地区做法,提出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共3个条目,即:2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23、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24、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这3条是对国务院文件第八个方面关于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化和拓展,也是近年来我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经验。

第八,强化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共4个条目,即:25、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26、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27、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28、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这个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文件第四部分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相对应,所列的4条集中对加强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为具体的要求。

第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个部分共5个条目,即:29、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力度;30、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3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32、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33、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这5条中前4条与国务院《通知》规定内容基本对应,第33条关于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是以928日罗志军省长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的讲话为依据, 929日史和平副省长在省安委会主任(扩大)会议上提出的。为了严格执行此制度,113日,省安委会下发了《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十,完善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共4个条目,即:34、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35、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36、加强行业综合监管;37、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这4条作为《意见》独立的一个部分,能够进一步理顺各方面关系,不仅强调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一票否决”  制度,而且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业部门的行业指导职责,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文件的主要特点和创新点

(一)主要特点。认真研读文件内容,全面把握精神实质,两个文件共同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四个统一”上:

一是传承与创新的统一。既重申和强调了现行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文件明确的政策措施,又针对当前企业安全管理、政府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对策新举措。

二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既重视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违法违规现象严重、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等比较显而易见的问题,又注重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密结合起来,从政府工作层面强调要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行业准入,以及建设技术保障体系、加强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严格考核与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努力解决影响制约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两个文件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相关问题提出了强制性的措施,同时也从政府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强化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

四是着眼当前与立足长远的统一。文件对企业、政府所作出的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规范,不仅从解决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而且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主要创新点。关于国务院《通知》有哪些创新点,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概括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省政府《意见》同国务院《通知》相衔接,与我省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等文件相比对,提出了一些新的重大举措和新的工作要求:

1、制度建设上20个新举措

(1)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平时没有落实此制度尤其是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要从法律、经济方面进行严肃处理。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明确提出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努力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规定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5)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规定了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海洋渔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时限,同时要求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规定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7)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强调要严格执行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强调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9)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度。强调要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

11)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强调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12)落后技术产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规定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求在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和南北园区共建中,严格把紧准入门槛,严防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易地转移。

13)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制度。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海洋渔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和地下管网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14)外委外包项目和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

1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16)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17)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对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

18)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19)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0)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制度。规定省政府每年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强调要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工作落实上10项新要求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要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2)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调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3)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合理配置救援装备,定期开展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

4)强化职工全员安全培训。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调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6)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做到“五个一律”。即: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7)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

8)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求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9)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强调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10)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强调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意见》草拟的简要过程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意见》草拟的简要过程。8月初省政府赋予省安监局草拟《意见》任务到1031日省政府印发,历经3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完成:

一是分解任务,开展专题调研。89日,以省安委会名义下发通知,将国务院《通知》主要精神分解成20个研究专题,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负责范围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拟定提纲,完成《意见》初稿。我们以国务院《通知》为基本依据,借鉴国家安监总局和一些省市有益做法,9月底前完成了《意见》初稿。

三是集思广益,组织集中讨论。先后召开了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各市安监局长专题研讨会,省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会,对《意见》文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又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达成一致。

四是领导审定,按期印发实施。史和平副省长对《意见》草拟工作非常重视,工作起步阶段就与安监局领导研究确定《意见》框架和基本思路,之后又多次听取汇报,提出修改指导意见,最后又对文稿进行了认真审阅修改。1031日,经罗志军省长签署后以苏政发〔2010136号文件正式印发。可以说,《意见》凝聚了全省各级领导和在安全生产第一线同志们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二)草拟《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意见》草拟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基本依据,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力求使《意见》所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既与国务院文件相衔接,同时又与我省安全生产实际相适应,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学习贯彻文件精神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要吃透精神,全面把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深刻内涵。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文件,使我们各级领导、企业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深刻领会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了解掌握政策措施,更加努力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我们各级安监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来说,要通过学习,牢牢把握《意见》提出的“三个坚持”、“四个更加”和“二十个新举措、十项新要求”,这些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因地制宜,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工作意见。这是当务之急。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并于年内完成。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不仅要早着手、早准备,而且要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从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两个层面,细化实化与国务院《通知》、省政府《意见》相配套的制度性、标准性、政策性的实施办法和规定。

(三)要广泛宣传,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政策解读工作,讲透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让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公民了解规定、掌握政策,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强化对《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更加落实,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更加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遏制更加有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更加稳定好转。

(四)要抓住根本,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得到了一致好评。但好的文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落实,也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将文件的每一条规定和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一个员工和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要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从我省来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9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长期以来较大以上事故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9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紧紧抓住不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要乘势而为,扎实做好年底前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部署和省安监局工作安排,年底前的重点工作主要有四项:一是继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1028,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作了动员部署,29日,省安委办又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要求,省政府《意见》第2732条专门就“打非治违”规定了“五个一律”,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二是制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三是组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四是认真总结今年工作和筹划明年工作。在具体组织和实施过程中,要以文件为依据,努力提高工作的标准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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