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外省安评机构在江苏省如何提交书面告知 |
内容 | 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1、在江苏南京开展服务是否是向江苏省厅进行书面告知。2、书面告知提交到哪里。是寄信还是提交到窗口。寄信的话收件人、地址是什么。 |
提交时间 | 2020-06-04 14:08:47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0-06-08 16:34 |
内容回复 | 请在应急管理部建设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用本机构账号登录后提交项目告知书即可。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