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有色企业熔融金属冶炼炉窑冷却水路设置监测设备的问题 |
内容 |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令)中有色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第五条: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使用的高频熔盐电解炉以稀土氧化物作为电解质,石墨为阳极、钨为阴极。稀土氧化物在熔融状态下,稀土金属在阴极析出,由人工将阴极析出物收集后,放入磨具冷却得到金属产品。 高频熔盐电解炉本体四周设置了多层耐火层,无需水冷冷却且本体无水冷元件。循环水仅对电解炉炉台进行冷却降温。电解炉炉台循环水采用开路水冷元件。生产过程中若停止了对炉台循环冷却水供应,不会影响电解炉正常运行。 若电解炉炉台的这一路循环水未安装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出水温度的话,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提交时间 | 2025-08-17 08:22:41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8-27 15:38 |
内容回复 | 您好,判定标准的引用需根据熔炼炉具体情况而定。按照您的描述,高频熔盐电解炉若确实无需水冷冷却,循环水不是作为熔融金属冶炼炉窑冷却保护使用的,判定标准第五条不适用。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