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
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6 09:37 信息来源:人事教育处 浏览次数:

苏应急函〔2026〕29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应急〔2021〕21号)和《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函〔2022〕44号)要求,为做好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21年立项建设的7个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

二、验收原则

(一)规范严谨、坚持标准

为切实保障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质量,验收“合格”的学院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审计,资金使用规范,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二是对照认定指标和项目任务书,建设目标和任务基本实施完成。未同时达到以上两个条件的建设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二)突出内涵、注重实效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重点考察应急管理学院在协同育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验实训条件、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建设成果与贡献,突出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选树典型、示范引领

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建设成效突出、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建设点,树立应急管理人才培养标杆,推动全省应急管理学院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验收程序

(一)资金审计。各高校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须说明原因并完成整改。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高校填报。各高校总结建设目标达成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填报《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验收报告》(简称《验收报告》,见附件1)、《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验收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并提供标志性成果佐证材料。以上材料须在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处理异议后报省应急厅。

(三)初步审查。省应急厅、省教育厅对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填报不完整、不规范或内容不真实的材料,反馈高校重新填报。

(四)专家审核。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召开验收审核会,对验收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听取各校现场答辩后形成验收意见(现场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五)综合认定。省应急厅、省教育厅根据专家审核建议,确认评价各建设点验收结果,认定通过验收的应急管理学院为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

(六)发文公布。验收结果在省应急厅官网公示,按规定处理异议后联合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四、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高校于2026年5月20日前,将纸质盖章版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省应急厅人教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一)纸质版材料

《验收报告》一式10份,《汇总表》一式1份,标志性成果佐证材料,篇幅不超过二十页,单独成册(封面格式自定),一式1份,《审计报告》一式2份。

(二)电子版材料

《验收报告》(Word版和PDF盖章版),《汇总表》电子版(Excel版和PDF盖章版),邮件主题和文件名包含“学校全称+应急管理学院全称”。

省应急厅人教处联系人:许力,联系电话:025-83332410,电子邮箱:525342173@qq.com,收件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1号楼1021室。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刘天宇;联系电话:025-83335150。

 

附件:1.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验收报告.doc

    2.省级重点应急管理学院建设点验收汇总表.xlsx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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