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和信用监管的通知
苏应急函〔2026〕26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文件精神,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提升安全评价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和信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过程控制管理,夯实评价质量根基
出台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规范标准,有利于解决过程控制混乱、评价报告质量差等问题,确保安全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科学、规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推动安全评价机构按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覆盖评价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
(一)严格项目全过程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从项目初访、风险分析、合同签订、现场勘验到报告编制、审核、公开、归档的全流程管理制度。项目组组长应由相应类别的全职技术人员担任,并全过程参与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组组长及成员应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核查,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留存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存档备查。严禁未勘验现场、不开展实际调查、抄袭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分支机构一体化管控。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其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时,应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其执业情况纳入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严禁分支机构在过程控制体系外违规运行。
(三)落实评价报告公开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应将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须按规定脱密)。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组成员、现场勘验影像资料等。
(四)严格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确保其从业人员为本机构全职人员。资质认可机关将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全职人员的重要参考,严厉打击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保等“挂证”行为。对出现从业人员频繁变更情形的机构,将开展定向核查,防范利用人员流动套取资质。
二、 加大信用监管力度,构建诚信执业环境
应急管理部门要把信用监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核心手段,建立健全安全评价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并实施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
(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参考借鉴浙江等地经验,对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并分级。依法公开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资质延续、业务范围调整、项目审批等重要参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应加强对相关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核查,并将核查发现的问题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一)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AI+监管”等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定期开展评价报告质量复核和集中评审,总结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示范做法,持续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安全评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对照标准,完善内部过程控制,依法诚信执业,坚守
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保障。
联系人:刘静,025-83332391。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