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11-28 17:12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0〕2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安监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1〕3号)、《关于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5〕39号)、《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1月28日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