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6-19 09:34 信息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实落地,根据国家、省、矿山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我省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进一步强化;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最大限度减少井下作业人员;煤矿全部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三分之二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分类处置取得显著进展,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关闭退出、回采尾矿库完成回采销号;矿山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强烈意愿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明显提升;杜绝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力争实现年度“零死亡”。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矿山企业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落实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安全责任。矿山的上级企业、省内涉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建立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涉矿企业应有至少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上级企业应当向矿山派驻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对派出企业负责,代表派出企业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矿山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国有矿山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党委班子成员担任,并兼任常务副总经理或常务副矿长;民营矿山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入核心决策层。

2.加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省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每年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必须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3.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实施矿山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4.落实《矿山安全培训规定》。推动矿山企业变“招工”为“招生”。推动建设高水平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试点,2024年底前力争实现矿山安全培训教室视频联网至省应急管理厅。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提高矿山安全监察监管“逢查必考”系统在执法检查中的使用率。建设省级非煤矿山安全技能培训实操基地。

5.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矿山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安全避险应急处置要求。推动在苏南建设省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督促具备条件的矿山上级企业对矿山救护队实行派驻制;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建立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的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

(二)推进矿山法规标准提升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6.健全完善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推动矿山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

7.健全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2024年6月底前出台《省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办法》;矿山的上级企业应当向停工停产整改矿山派驻矿工作组,禁止进行整改方案以外的作业,严禁借整改名义组织生产;停工停产整改矿山的盯守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负责,不得下放。

8.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要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依法提请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开展矿山产业结构重点攻坚。

9.严格矿山安全准入。不再新建扩建煤矿;严格控制煤炭产能核增。严禁现有煤矿进入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准采区域以外开采。原则上不再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2024年12月底前制(修)定《江苏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和《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0.推动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提请地方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

11.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一批非煤矿山。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鼓励支持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四)强化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2.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督促矿山企业综合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工程措施,2024年底前查清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每座矿山灾害防治等级。推动各地、各矿山建立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矿山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

13.推进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等级设防或鉴定弄虚作假的,立即停产整顿整改。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资金投入,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回采尾矿库按序时进度回采,尾矿回采结束后由属地县级政府公告销号,推动停采超过一年的闭库销号。

14.防范化解重点安全风险。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强化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每半年对矿山竖井、斜巷担负人员提升运输任务的设备和系统至少开展一次专业机构检测检验。矿山井下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标志。强化地面“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开展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5.数字赋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推动地下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2024年底前完成非煤矿山“电子封条”建设工作。煤矿2024年底前、非煤矿山2025年底前建成覆盖所有作业地点的视频监控系统,做到“无视频不作业”。鼓励企业建设基于智能识别的矿山人员安全行为监控预警系统。在实现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基础上,2025年底前完成露天矿山、尾矿库数字三维“一张图”建设。

16.加强矿山安全科技支撑。推动各煤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设备制造商合作,加大深部开采重大灾害治理技术研究和智能化装备技术攻关,采取防范多灾害耦合叠加致灾风险的措施。

17.提升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更高标准智能化煤矿,煤矿企业要制定《2024-2026智能化煤矿建设三年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推广岩巷掘进机、盾构机、掘锚一体机、智能化钻机、巡检机器人、大倾角综采设备等新装备。各煤矿2024年底至少装备一条岩巷综合机械化作业线,2026年底岩巷综掘率达到80%以上。对倾角15度以上采煤工作面设备进行更新改造,2026年底实现各采掘工作面主要设备按地质条件“量身定制”。加快非煤矿山升级改造,2026年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全部实现机械化、撬毛台车化,建成高质量、全覆盖的人员精确定位系统。推动大型露天矿山矿区内运输、采装作业实现智能化、无人化。

(五)加快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8.规范矿山企业外包队伍管理。推动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2024年底,生产非煤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19.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4年底,煤矿应达标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正常生产非煤矿山应达标创建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逾期未达标的应停产,鼓励非煤矿山达标创建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六)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

20.深入推进精准安全检查执法。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执法、远程监管监察等工作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行为。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现场检查。

21.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对矿山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强化警示教育,发生事故或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及上级公司,制作警示教育片,责令停止生产、开展全员集中培训;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严格组织验收。

22.强化督导帮扶。落实抽查、交办、核查、约谈、报告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坚持约谈、通报、发督促函、暗访、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对想干好、能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七)深化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3.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4.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接收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提升。

25.强化基层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每年对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加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到矿山企业锻炼交流力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选树执法先进典型。

26.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15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由设区市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下放。

27.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

28.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牵头部门,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人社厅、住建厅等部门,加强协作,分年度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机制,把开展治本攻坚作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细化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对重点矿山企业(名单附后)的“行动方案”严格把关、审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治本攻坚重点工作任务,在资金、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基层基础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矿山治本攻坚行动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处。省应急管理厅将每半年听取各地区进展情况汇报,每年对各地区进展情况开展评估。

(四)加强宣传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发现问题,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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