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出口、疏散通道案
一、要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6月1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设有4处向左右两侧开启的大门,每处大门上均设有一小门,检查当时1号大门处于关闭状态,大门上的小门处于锁闭状态,2号、3号、4号三处大门及相应的小门均处于锁闭状态;生产车间内堆放了大量生产原料PE(聚乙烯)颗粒和成品化妆品包装软管等易燃物品。
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锁闭厂房大门及相应小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6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通过现场检查、对该公司总经理毛某、生产厂长王某华及安全员房某某进行询问等调查取证环节,确认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生产厂长王某华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7月7日,执法人员向局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生产厂长王某华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作出了同意上述行政处罚建议的法制审核意见。
自由裁量: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十五条,应裁量为二档:“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或封堵的”,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提供了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但非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带入公式计算,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2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金额为4000元。
处罚决定: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7月28日、8月6日分别向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生产厂长王某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进行陈述申辩,并于8月15日通过指定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就是保障关键时刻的生命线。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及时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本案所涉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安全管理不规范,锁闭“生命通道”,未能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畅通。一旦发生火灾或其它重大灾情时,安全出口封闭和疏散通道不畅会延误疏散时间、极大影响人员正常安全疏散,易造成人员相互拥堵践踏的局面,使得伤亡数量增加。
办案单位:宿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王奋周、庄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