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产前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3-02-21 10:26 信息来源:执法局 浏览次数:

一、要旨

建设项目投产前安全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对其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进行定期检测。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8月9日-10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盐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共有2台,均为通过对通用桥式起重机加装2台钢丝绳电动葫芦(吊运熔融金属用)进行改造而来,公司提供的上述2台起重机的《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报告》为普通桥式起重机检测报告,未对其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测,且未能提供其他材料证明其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技术条件。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规定,该问题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该公司中频炉设备、铸造产品、机械加工等升级改造项目于2019年3月19日经盐城盐都区经信委登记备案,于2019年4月份开工建设,2019年8月份竣工,并于竣工当月起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盐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2年8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通过现场检查以及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某、总经理戚某进行调查询问。核查该公司《营业执照》《人事任命书》《项目备案证》及该公司提供的2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钢丝绳电动葫芦的相关合格证。确认该公司中频炉设备、铸造产品、机械加工等升级改造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截至2022年8月10日,该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且未对上述2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测。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请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2022年10月28日下午,法制审核部门组织召开了案审会,经集体讨论,一致认定盐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罚,作出人民币2.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1.对该公司中频炉设备、铸造产品、机械加工等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五十三条,应当裁量为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已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且该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可(以)处。经代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该公司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十条,应当裁量为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已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且该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处。经代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2.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11月14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并于11月25日通过指定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同时,鉴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仇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另行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仇某2.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是使用中频炉的机械加工企业,设有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工段。金属熔融是一种金属热加工工艺,主要风险有熔融金属吊运过程中容器坠落、倾翻,熔融金属泄漏、喷溅以及遇水汽化爆炸,造成烧伤、烧死或高温窒息等事故。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且需定期进行监测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办案单位:盐城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郭慧、陈阳、高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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