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未按规定开展危险作业、
未按规定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案
一、要旨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作业应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工业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8月30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将氧气气瓶、乙炔气瓶一同储存在空压机房内;(2)企业氯化车间附近有外包作业人员正在进行动火作业,未按要求确认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现场未配备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3)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
淮安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问题,并于2022年9月2日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经现场检查,对该单位安全总监王某、现场负责人沙某某及相关作业人员询问,核查该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当日开具的动火作业票和较大以上风险档案等调查环节,确认该企业空压机房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且不符合压缩氧气、压缩乙炔气储存要求;当日动火作业人员李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企业存在较大以上风险,未按规定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淮安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建议对该公司的3项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5000元(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请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2022年10月8日,经过集体讨论,作出了同意上述行政处罚建议的结论性意见。
自由裁量: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一百九十九条,应裁量定为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已有充分认识并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未通过安全标准化,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7500元(伍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开展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按规定确认上岗人员作业资格、未配备相应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三条,应裁量为二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职责中任意2种的”,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已有充分认识并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未通过安全标准化,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二章第二百六十八条应裁量为一档“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已有充分认识并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未通过安全标准化,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0月9日、10月17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并于10月20日通过指定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危险化学品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关注对象。危化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本案通过深入挖掘企业现场存在的违规储存、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对多项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有效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作业管理职责,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力度,起到了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
办案单位:淮安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陈晨、胡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