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消除铸造熔炼炉喷溅范围内存积水等违法行为案
发布日期:2023-02-21 09:57 信息来源:执法局 浏览次数: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并督促其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3月29日至31日,江苏省南通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原南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污水处理池未张贴“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2.该公司未根据有限空间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3.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公司5号、9号铸造熔炼炉炉底、熔体泄漏、喷溅范围内存有积水,不符合《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第5.1.1.2“熔炼炉应保持作业现场地面干燥”的要求,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未按照粉尘清理制度及时规范清扫C幢厂房二楼喷粉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上的生产性粉尘;4.该公司喷漆房使用丙烯酸烤漆(闪点27°C),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的规定属于2828类危险化学品,但喷漆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公司打磨房两台电机的传送带、B幢厂房进门入口处一钻床电机传送带未装防护罩;公司B幢厂房二楼有长方形孔洞(长6.5米,宽2.5米,离一楼地面高度3.9米),未设置防护栏杆;5.该公司未如实记录陈某秀等5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6.该公司未对承包商(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作统一协调、管理;7.该公司CNC机床岗位女工邓某长发未佩戴工作帽,戴手套进行铣削作业,不符合《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95)第7.1条“在切削加工车间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有关劳动防护用品。机床运行时不得带手套操作”的规定;8.该公司未为5名熔炼铸造岗位员工配备耐热防砸钢包头鞋;9.该公司员工胡某萍无证进行登高电焊作业。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分别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2年4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通过对该公司污水处理池、喷漆房、熔铸区等现场检查,并在会议室查阅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和岗位操作规程,收集了公司营业执照、粉尘清扫制度等相关资料,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倪某、生产经理万某飞及承包商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文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倪某、万某飞、杨某文均在收集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制审核部门从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请案审委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2022年5月25日,案审委会经过集体讨论一致同意了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由裁量:1.对该公司污水处理池(较大以上风险)未张贴“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有1处,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九条,应裁量为一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625元(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该公司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特点,配备应急预案要求的气体检测仪、正压式呼吸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应裁量为一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857元(壹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应裁量为二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714元(贰万零柒佰壹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有3台(套)以上,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 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十条的规定,应裁量为三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9285元(叁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应裁量为二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1428元(肆万壹仟肆佰贰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对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裁量为二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714元(贰万零柒佰壹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对该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涉及1人,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裁量为一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1714元(壹万壹仟柒佰壹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8.对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涉及5名从业人员,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裁量为二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714元(贰万零柒佰壹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有1人,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应裁量为一档,根据当事人担供的自由裁量考量因素,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1250元(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最终决定给予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84301元(壹拾捌万肆仟叁佰零壹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6日、6月23日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整改复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7日、7月4日分别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鉴于该公司对所有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到位,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并再次督促提醒企业负责人要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实打牢企业安全基础。

执行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在办案人员的再三督促提醒下,该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84301元(壹拾捌万元肆仟叁佰零壹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2116.12元(贰万贰仟壹佰壹拾陆元壹角贰分)。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企业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存在多种生产工艺,危险系数高,风险隐患多。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进行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承包商、违规作业直接责任人一并给予了行政处罚,确保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到位。同时,执法人员按照精准执法的工作部署要求,有效落实“案后帮扶”制度,寓服务于执法全过程,认真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为企业“量身定制”了一整套的安全培训资料,通过“手机二维码”、“执法口袋书”等形式反馈给企业,督促企业组织员工学习,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避免同类问题在同一地区、同一企业反复出现,持续放大执法检查效果。

办案单位:南通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沈阳、梅广波、郭攀登、仲卫、曹剑伟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