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9月14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合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设有熔铸车间用于铝的熔炼、浇铸。熔铸车间内的B熔炼炉、C熔炼炉铸造区的铸锭线下方均设有地坑,并使用隔墙将地坑分成两段:地坑前段为铝水流槽浇铸位置,是可能存在铝水泄漏、喷溅的危险范围,该段地坑作为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地坑后段为使用冷却水冷却铝锭位置,会有冷却水流到该段地坑内。隔墙用于防止后段冷却水进入前段的浇铸区,也能防止铝水大量泄漏后流到后段的有冷却水的位置,防止发生事故。
检查当日,B炉、C炉铸造区应急储存设施内部分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有色行业第四条“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熔铸车间的铸锭线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对模具进行烘烤。但该公司C熔炼炉的铸锭线天然气燃烧器仅安装了防回火阀,未设置防突然熄火装置,也未设置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有色行业第九条“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于2017年由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并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该公司理应知道本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该公司未及时发现上述两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常州市某合金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证据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2年9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程某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安全管理员董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分别对程某及董某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2022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合金公司主要负责人程某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安全管理员董某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同时收集了常州市某合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程某、董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接受行政执法代理授权委托书1份,程某、董某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程某、董某任命公告复印件各1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复印件1份,C炉铸锭线天然气烘模器安装强制通风燃气燃烧器图片打印件1份,强制通风燃气燃烧器说明书复印件1份。至此,执法人员完成了对本案的全部调查工作,整个案件调查过程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制审核部门对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并提请集体讨论。2022年11月14日,经过集体讨论,同意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结论性意见。
自由裁量:常州市某合金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应裁量定为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常州市某合金公司对违法行为已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已过期,尚未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常州市某合金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程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应裁量定为一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鉴于程某对违法行为已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已过期,尚未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程某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24500)的行政处罚。
安全管理员董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应裁量定为一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董某对违法行为已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已过期,尚未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给予董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24日分别向常州市某合金公司、程某、董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指定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2017年国家安监总局向社会发布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并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用于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本案中,企业理应知道本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该公司未及时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案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袁坷、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