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及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3-02-21 09:53 信息来源:执法局 浏览次数:

一、要旨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应当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及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3月22日,徐州市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及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2.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3.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规定,该公司上述隐患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2年3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该公司未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证据一: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据三: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和技术负责人徐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徐州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给予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进行了法制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该公司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隐患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重要人员召开会议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条应裁量为二档,纠违态度措施选择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带入公式计算为30000元,拟对其作出处罚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徐州市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3月25日、4月6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并于4月22日通过指定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防治水工作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是防范矿井水害事故发生,特别是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前提,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及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是保证矿井防治水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非煤矿山监督执法检查应将防治水等重点事项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督促企业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夯实主体责任,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办案单位:徐州市铜山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朱世凯、朱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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