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及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10月18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某铜铝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在用3#7#8#9#工频炉下方设置的泄漏应急存储设施围堰破损严重,耐火砖砌筑不严密,部分有松动、存在孔洞,无法起到有效的应急存储作用;3#工频炉附近4米处地面有非生产性积水;2.5台在用工频炉回水箱中4处回水箱设置的温度探测装置悬挂在管道外,无法对工频炉出水温度进行探测,1处回水箱温度探测装置损坏,5台在用工频炉冷却水流量、流量差和出水温度探测报警装置均失效,1台出水温度报警值设置有误,在用6#工频炉未安装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挤压车间内挤压线1台电机链轮、挤压机联轴器、1台电机风扇防护罩缺失。3.检查时铜排车间1台铜工频炉处于工作状态,该套设备属于铜板深井铸造系统,铜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规范设置应急水源(手动柴油发电机取水)或循环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参照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13条,属于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4.根据检查时该单位提供的日巡查点检记录表,经调查,该单位已经发现工频炉下方设置的泄漏应急存储设施围堰破损等事故隐患,但未能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无锡某铜铝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以及主要负责人许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沈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通过现场检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沈某、无氧铜杆车间主任丁某、铜排车间主任杨某询问等调查环节,确认该公司以及许某、沈某存在违法事实。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无锡某铜铝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的5项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罚,处人民币190000元(壹拾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沈某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许某、沈某分别作出处人民币29000万元(贰万玖仟元)和16000万元(壹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请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2022年11月22日,经过集体讨论,作出了同意上述行政处罚建议的结论性意见。
自由裁量:
1.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第二十条,应裁量定为三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3条以上的”,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第十条,应裁量定为三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上的”。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该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第十五条,应裁量定为三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1台(套、种)的”。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第四条,应裁量定为一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该公司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已建立的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截量适用细则》第二百六十九条,应裁量定为一档“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经带入公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2月8日、12月28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指定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警醒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细之又细深入推动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贯彻执行,全力开展精准执法,加大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人员的追责力度,反向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才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整治、动态清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办案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邢东卫、付伟、王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