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434/2023-00015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江苏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7 |
标 题 | 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江苏局关于 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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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应急电〔2023〕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部署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 ||
时 效 |
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苏应急电〔2023〕6号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矿山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监察、属地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摸清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风险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设计组织生产,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整治范围
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
3.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岩柱、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4.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5.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6.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8.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9.未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0.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1.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1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报和全面摸底复查阶段(2023年2月至3月)。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于2023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划定禁止作业区等安全措施。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进行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台账;组织专家对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并认真填写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发现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安全措施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的,要坚决依法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
(二)集中整改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5月)。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针对自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整改,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被撤销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批同意。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流于形式的部门和企业,要进行约谈通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6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评估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该类矿山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请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及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特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辖区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细、做实、做深。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现场检查执法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检查发现未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三)强化督导问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重点内容,对专项整治搞形式走过场的,违规审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或者把关不严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东辉,13952125215。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