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山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3-01-05 15:54 信息来源:综合协调处 浏览次数: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切实做好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结合我省矿山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深入开展矿山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杜绝矿山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保障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

二、行动对象

全省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重点矿山。

三、重点内容

1.煤矿是否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 灾害综合防治措施,是否执行危险作业区域“二道门”制度,做到智能化采掘工作面能上尽上。 

2.是否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隐瞒作业头面组织生产,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 

3.是否严格按规程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炸药;是否认真落实动火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大规模检修、安装拆除、防冲解危、探放水、边坡修护等作业是否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煤矿、非煤地下矿山是否开展顶板、防灭火专项检查,露天矿山和回采尾矿库是否开展边坡和道路防滑管理专项检查;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复工复产验收,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地下矿山是否全面开展“电子封条”建设。 

5.是否加强龙东煤矿和阳东非煤地下矿山关闭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闭坑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闭坑。

6.是否落实冬季防寒、防冻、防火各项安全措施,井工矿山加强井筒防冰冻管理,及时消除冰凌。

三、组织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改(2022年12月25日前)。矿山及其上一级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主要内容,结合本企业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专项执法检查(2023年3月底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将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纳入日常监管,并对照重点内容,对辖区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逐个进行冬季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执法。

(三)监督检查和抽查(2023年3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江苏局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20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重点非煤矿山强化明察暗访和动态检查;对重点市、县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江苏局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科技装备处、矿山安全监察处、监察执法一处、监察执法二处等处室组成的工作组,统筹推进工作。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组,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本地区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好企业自查自改,高质量完成执法检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落实自查自改工作方案,确保自查自改质量;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改。

(二)聚焦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全国“两会”等节日或活动期间,各地要严防死守矿山安全,采取最为严格的矿山监管措施,对辖区重点矿山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存在重大隐患、安全上不放心的高风险矿山派专人进行驻矿监管;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进行驻矿蹲点盯守;矿山要暂缓井下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紧盯爆破、通风、检修、吊装、探放水、顶板管理、提升运输、尾矿库回采和放矿等关键环节,提级落实审批手续,从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严抓复工复产。岁末年初,特别是春节后,历来是矿山集中复工复产、事故易发频发时段,各地要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工作责任,严格履行复工复产工作程序,严格把关复工复产必要条件,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前后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矿山安全、平稳、有序恢复生产建设。对复工复产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凡在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注重工作实效。各地要常态化分析研判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安全风险隐患,对于苗头性的问题风险超前预判、提前管控。要挂牌督办一批矿山重大隐患,狠抓隐患整改督办,确保隐患整改按期销号,切实强化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矿山重大安全风险。要采取安全宣讲、逢查必考、现场会等多种有效形式,强化对矿山企业的指导服务,鼓励并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创新冬季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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