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陆续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2021年11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密封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存在“未组织制定原材料仓库刀片切割机的操作规程”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2年1月19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4台正常使用的铁水包,未见吊钩、耳轴、横梁等零件探伤检查报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祁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祁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祁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1年11月17日,苏州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太仓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前处理清洗区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台账资料”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9月16日,镇江扬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三年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静电喷涂生产线1套锁气卸灰装置损坏,未正常运行使用”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扬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10月28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州市海陵区某车件厂进行主要负责人履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存在“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