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陆续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2021年10月13日,南京市高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乙炔瓶和氧气瓶压力表损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使用、喷漆房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南京市高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1月6日,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对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一带一帽”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平存在以下问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行车操作员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平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26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对连云港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2座混凝土外加剂储罐)进行辨识并建立台账资料”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和直接责任人陈某分别作出处人民币7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11月2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扬州某机械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9月26日,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电焊检维修作业发包给承包公司,却未与承包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福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