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2-04-29 15:58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安委会部署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为抓手,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底线,织牢织密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督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细致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5条硬措施,对标对表、深入查找、坚决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各级党委是否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市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是否制定党委常委会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2.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是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开展考核评价,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述职内容。

4.是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5.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是否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6.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和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7.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持续推进市本级、各县级市(区)安委办实体化运作,确保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按要求配备到位;是否按照编办关于加强安委办工作力量配备的要求,推动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委办参照执行。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9.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

10.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

1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2.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

13.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14.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5.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是否及时组织开展各类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17.是否以县级市(区)为单位,开展各行业领域非亡人事故“回头看”,以及集中约谈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警示述职,并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

18.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19.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全面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包保管控规定。

20.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21.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存在“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安全责任的现象。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2.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关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燃气两个集中整治,推动40项重点任务、150项清单有效落实。

23.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按规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推动协调解决。

24.是否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全面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包保管控规定。

25.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

26.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27.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28.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并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化工园区(集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

29.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30.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31.是否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32.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

(九)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3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

34.各有关部门是否对违法用工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国企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5.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36.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37.是否加大对打非治违的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38.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猫鼠一家”等腐败行为。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

39.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存在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是否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合并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0.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确定市县镇三级计划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

41.各重点行业领域是否开展“三位一体”、“一带一帽”等四项专项执法。

42.各有关部门执法中是否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43.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措施。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44.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

45.是否按要求在市级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各县级市(区)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建设。

46.是否加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

47.是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

48.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49.是否按照整改时限、整改要求完成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是否实施动态挂牌督办机制。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

50.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

52.是否将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3.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54.是否能够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55.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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