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2-04-29 15:56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为抓手,织牢织密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密结合安全生产督导巡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细致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和过硬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内容

本次大检查工作主要围绕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重要举措的实施意见》,对标对表、深入查找、坚决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县区(园区)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县区(园区)党委理论中心组是否定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2.县区(园区)党委常委会是否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

3.是否制定并落实党委常委会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是否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相关结果是否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4.推动县区(园区)、镇街两级安委会“双主任”模式是否到位。

(二)县区(园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5.县区(园区)政府常务会是否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基础设施、监管能力建设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班子成员是否对照年度工作清单,推动分管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互动并进。

6.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否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7.是否明确“密室逃脱”、民宿等新业态新风险的牵头监管部门。

8.所属镇街、开发园区安委办是否实体化运行,是否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承担安委办工作,应急管理机构是否调整到位,监管人员是否明确到位。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9.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三管三必须”的法定职责,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是否将“表外的”“未批的”全部纳管。

10.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巡查督导、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等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11.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整治牵头单位是否履行牵头职责,全链条监管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12.编制和司法等部门是否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或下放事项进行认真评估。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13.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是否追究属地镇街(园区)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4.相关行业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属地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镇街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6.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

17.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七项职责,推动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

18.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有关部门是否对培训考核严格把关。

19.危化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分动态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20.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是否履行到位,对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重惩重罚。

21.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

22.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列入失信名单。

23.是否通过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4.是否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面上检查,实现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覆盖。

25.是否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作业隐患排查工作。对动火、吊装、检维修、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是否实施前置精准管控。在重点行业领域方面: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否对照集中整治要求深入企业检查生产、储存情况和设备设施状态,督促企业科学合理制定生产计划,严格开停车安全管理,做好防暑避雷工作;建筑施工领域是否深刻汲取近期建筑工地宿舍火灾事故教训,加强消防灭火培训和演练,是否持续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监管、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城镇燃气领域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管道设施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居民燃气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是否得到有效推进;消防领域是否持续加强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群租房、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电动自行车等重点领域的排查治理;道路运输领域是否科学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点,规范设置现场交通标志,是否持续加强高速公路、城市和农村道路管理,抓好“两客一危一货”等车辆整治,是否全力推动挂牌整治路段按期整治到位;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领域是否严格落实“商渔共治2022”行动要求,深入开展商渔船、桥梁防船舶碰撞等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特种设备、民航、铁路、电力、农业机械等重点行业领域是否根据行业特点排查整治问题隐患。

26.是否加大对疫情防控条件下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关键部位的检查频次,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27.是否开展“厂中厂”专项检查,对各类园区(包括镇街工业集中区、创业点)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8.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化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排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29.是否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络机制,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推动协调解决。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

30.发改、工信、住建等部门是否严格项目准入。新改扩建项目是否落实危化品“禁限控”目录。工业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

31.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是否开展集中检查。

32.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3.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是否开展项目审批情况专项检查,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是否整改到位。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34.是否开展清查高危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行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资质提供方责任。

35.是否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施工企业及个人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36.国有企业是否发挥表率作用,规范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37.是否对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等领域项目中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开展检查。

(九)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38.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9.县区(园区)、有关部门是否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

40.人社部门是否严格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审查。

41.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相关主管部门是否管理执法到位。是否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42.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客车和危化品非法运营、建筑无资质施工、成品油非法经营、燃气黑气点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3.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是否追责到位、公开曝光。

44.纪检监察机关是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

45.县区(园区)是否按照执法管理权限,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一案双罚”“一案双查”是否得到积极有效推行。

46.执法过程组织专家参与、下沉式执法检查、“线上”“线下”协同检查等机制是否有效落实。

47.是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实施有效监督。

48.是否推行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否有典型案例。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49.行政执法改革是否按序时推进。县区(园区)应急管理标准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否组建到位。

50.基层执法改革是否推进到位,是否通过派驻中队等方式对镇街(园区)监管执法实行全覆盖。

51.“双提升、双适应”主题活动是否有效开展。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

52.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渠道是否畅通。

53.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广泛开展。

54.是否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是否有举报奖励案例。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

55.是否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56.是否有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对相关责任人是否追责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7.是否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把惠民政策落实到企业层面。

58.是否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疫情隔离点、方舱医院等涉疫场所、交通卡口查验和涉疫物资生产等涉疫环节绝对安全。

59.是否妥善处理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对重大项目是否指导服务到位,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小散乱”企业是否精准执法到位。

60.对复工复产企业是否指导服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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