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2-04-29 15:53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深刻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对照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和全省50项检查重点,全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安全环境,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召开会议,全面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确保指示批示精神和“十五条硬措施”直达基层、入脑入心,坚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措施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讲安全就是讲政治、抓安全就是抓发展、保安全就是保民生”的观念,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更大力度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研讨,深刻警醒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认真对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十五条硬措施”,开展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大反思,重点围绕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体系不密实、工作作风不严实、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深入查短板、补弱项、促提升;围绕全省50项检查重点和全市80项具体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从快从严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和盲区漏洞,切实落实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全力以赴推进重点工作和攻坚任务落地见效,坚决打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提升全市本质安全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自觉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决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

2、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制定实施党委常委会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委会主任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实行“双主官”负责制;

3、市、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6月底、12月底前各安排1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交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带头筑牢安全发展思想基础;

4、书记和各常委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各常委每半年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督查、推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隐患化解;

6、重点时段、重大节日以“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督导安全生产;遇重大灾害事故,第一时间靠前调度指挥。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7、政府常务会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要求,坚决树牢“两个至上”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制定实施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8、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重大节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9、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述职,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赴一线督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0、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职责,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督查,推动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赴一线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平时结合工作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检查;

11、政府领导参加“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安全生产专题宣讲,带头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系列重要论述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12、对新调整的政府、部门领导同志,任期半年内安排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持续推进市、县安委办实体化运作,确保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到位,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参照执行。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3、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安全责任清单;

1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隐患;

15、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和执法,个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对已下放的关系安全生产事项开展评估;

16、对职能交叉行业和新业态的风险,由各级安委会会同编制、司法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部门和相应责任,6月底前明晰电化学储能电站、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牵头监管部门;

17、市安委办、商务局、应急局牵头,建立全市11家开发园区安全监管联盟,创建互鉴共促的安全管理新模式,常态化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交流,推动全市开发园区安全监管水平持续提升;

18、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向安委办报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每半年报送书面述职报告;

19、安委办要理直气壮履行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职责,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适时提请党委、政府领导对其分管行业领域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的负责人开展提醒、诫勉谈话等警示教育。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0、按照《扬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要求,对事故多发、高发和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等情况的行业领域、地区开展警示、约谈;

2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同级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独立成立事故调查组,严肃追究事故中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并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22、对不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既追究直接责任方责任,同时追究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重特大事故要追究各方主要领导责任;

23、属地党委、政府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依法追究县、乡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发现未依法审批、验收的单位擅自生产经营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已依法获批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对其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追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5、对于安全生产职能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部门,要成立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明确牵头处室和分管负责人,并报安委办备案。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6、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的,严格实施“一案双罚”;

27、子公司发生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向上追究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责任;

28、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风险报告规定和重大风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对弄虚作假、挂名逃避责任的依法追责;

29、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30、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条线检查和地方检查相结合,全覆盖普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线上监测相结合,做到沉边盖底,不留盲区死角;

31、突出三年专项整治明确的66项重点工作和攻坚任务,突出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专项整治,突出机场、船舶修造、冶金、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由市、县安委会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32、统筹推进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疫情防控场所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立即做出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33、对其他领域和小散远单位,由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拉网式检查整治;

34、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点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突出生产、经营、租住等重点环节,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35、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守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

36、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密集场所,不得降低安全门槛;

37、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安全条件,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环保提升整治要求,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化工园区外一律不批危化品建设项目,化工园区内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一律执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涉及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多部门联合核准机制;

38、组织开展高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专项核查;

39、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严肃追究审批、监管单位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40、对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41、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谁挂的牌子谁负责”,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资质方责任;

42、国有企业要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单位指导监督考核,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盲目承接相关业务;

43、加强对企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外包工程项目劳务用工、资质条件、安全生产培训、现场管理、应急管理等;

44、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加强日常监管。

(九)切实加强派遣劳务、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45、生产安全经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纳入用工单位统计,追究用工单位安全责任;

46、加强外包单位准入管理,严格审查外包作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7、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强力整治安全生产培训在“走过场”,严把外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关,必须经发包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入场作业,否则,同时追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责任;

48、严查发包单位履职情况,坚决打击“以包代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或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用工情况执法检查,推动国企依法用工模范带头作用。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49、牢固确立“高质量发展首先是安全发展,抓安全发展就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责无旁贷、理直气壮抓执法、保安全;

50、紧盯“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船舶修造、有限空间作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等易发生群死群伤和近年来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坚决打非治违;

51、对关闭、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的,从严惩处;

52、对违章占压油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非法销售“黑气”,伪造假冒安全资格证书、成品油“自流黑”等典型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精准“拆弹”;

53、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54、对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培训考试等中介机构的弄虚作假“埋雷”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惩处;

55、通过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在全社会起到震慑警示作用,做到月月有曝光、时时受警示;

56、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猫鼠一家”的腐败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57、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分级分类执法监管名录;

58、科学编制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明确重点检查企业,用好行政执法利剑,应急部门全年检查企业不低于5000家次,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严格落实问题闭环管理;

59、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部门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专家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格执法,已经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的部门确保力度、质效只增不减,市工信、商务等“零处罚”部门要实现“零突破”;

60、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大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人员实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61、突出“一案双罚”,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同时,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实施行政处罚;

62、事故查处要严格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第一时间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63、严格惩戒不配合监督检查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4、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65、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尽快配齐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任,推行县级中队分区域派驻乡镇执法及委托执法模式;

66、研究出台《加强全市安全应急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政策文件,借鉴无锡模式,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应急管理局牌子,承担安委办、消委办日常工作,配备不少于5名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N名专职安全管理员;

67、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分级分类组织参加网络专题、执法能力提升培训和集中调训,出台鼓励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CSE和司法考试NBE的激励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68、各级财政要健全安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提高执法保障水平。

(十三)重赏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69、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70、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消除举报人思想顾虑;

71、对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72、大力宣传推广企业内部“红丝带”安全隐患有奖辨识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发动全体员工当好风险隐患的“吹哨人”和“啄木鸟”。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

73、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4、对初步认定为瞒报事故的,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并予以上限处罚,并将瞒报、谎报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75、对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方舱医院、核酸检测点、各类检查卡口等涉疫场所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

76、及时发布疫情期间安全风险提示,服务指导企业防范因停工停产、反复开停车产生的事故风险;

77、加强安全监管,防止企业为了赶订单、抢工期,超人力、超强度加班作业,甚至违法违规生产;

78、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以本地和国内外生产安全典型事故为案例,警醒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履职尽责、防患未然;

79、积极推行“智改数转”,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从源头上提高本质安全度;

80、积极运用“互联网+安全监管”,从线上发现问题,在线下取证固定,做到“守法企业不受扰、违法行为跑不掉”,实现精准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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