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深入落实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推进安全大检查走细走实。现结合《泰州市“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泰安委〔2022〕6号),将有关工作细化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安全大检查时间自《泰州市“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延续至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结束,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部署安排,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一)全面自查。各市(区)要立即动员部署、迅速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要深刻汲取近期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聚焦15条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举一反三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并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要坚持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标本兼治,对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强化协调配合,在责任体系、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制度机制、风险防控、监管手段等方面集中攻坚解决,特别是监管执法宽松软、“三管三必须”不落实、新业态新经济监管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要综合施策、建章立制,拿出实用管用的硬措施、硬办法,推动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要贯穿大检查全过程,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动态调整部署,务求取得实效。
(二)专项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从“条”上推动安全大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泰州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专项整治,研究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立即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大检查,紧盯事故频发多发、风险等级较高、容易漏管失控的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全面排查整治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指导帮助各市(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从根本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
(三)综合督导检查。在市6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的基础上,优化配强专业力量,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区)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涉疫地区可先行组织线上督导检查,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安排进驻检查。综合督导检查贯穿大检查工作全程,重点检查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和推进安全大检查情况。对综合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市(区)及有关部门强化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四)“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组织对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各市(区)、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固化有效做法,坚持举一反三抓整改,立足整改抓提升,不断提高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在综合督导检查基础上,对问题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开展进驻式安全生产巡查,压紧压实责任,全面整治问题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主要内容
安全大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5条硬措施,对标对表、深入查找、坚决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是否制定党委常委会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2.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开展考核评价,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述职内容。
5.是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6.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是否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7.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和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8.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9.各市(区)是否持续推进安委办实体化运作,确保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按要求配备到位;是否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安委办工作力量配备的要求,推动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委办参照执行。
10.各市(区)是否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1.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
12.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
1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参照政府常务分管安全,配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并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4.是否推动危化品、城镇燃气、道路交通、交通运输等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
15.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16.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7.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是否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
19.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20.是否组织“开工第一课”、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21.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22.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是否存在利用弄虚作假、挂名等方式逃避安全责任的现象。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3.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泰州市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燃气两个集中整治,推动46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24.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和“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分布图。
25.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按规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推动协调解决。
26.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
27.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28.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并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化工园区(集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
29.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强行上马不达标项目的情况。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30.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31.是否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32.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
(九)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3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34.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是否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35.各有关部门是否对违法用工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国企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6.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37.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是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38.是否加大对打非治违的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39.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猫鼠一家”等腐败行为。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
40.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存在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是否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合并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确定各市(区)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
42.各有关部门执法中是否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43.是否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44.各市(区)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
45.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建设。
46.是否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组织执法队伍专业培训,执法人员是否全员持证上岗。
47.是否加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
48.是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
49.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有关信息。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
50.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
52.是否将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3.各市(区)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54.是否能够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55.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