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4-29 14:55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部署安排,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应急消〔2022〕6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安电〔2022〕1号)要求,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持底线思维,克服麻痹思想,深刻吸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省内外发生的典型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强化消防安全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精准发现和严厉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内容

(一)贯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一是推动地方党委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推动地方党委加大消防安全在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三是提请地方党委定期听取消防专题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设施、基层消防监管力量等重大问题。

(二)贯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一是推动地方政府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二是推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并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三是推进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研判消防形势,滚动排查重大风险,协调组织开展联合会商、联合约谈、联合执法、联合督导。

(三)贯彻“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求。一是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开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责任清单。二是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邮政管理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深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改装、停放、充电以及电池强制报废、回收利用等全流程监管。三是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协调明确储能电站、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新领域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建(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彩钢板、外墙保温材料等领域全链条监督管理。

(四)贯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求。一是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提请追究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提请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的责任。二是对重大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贯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求。一是督促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排查结果在社会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布。二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单位第一责任人需全程在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予以确认并组织整改。三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贯彻即将出台的地方标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应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倒逼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六)贯彻“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一是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安排,推行单位自查、行业排查、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专家协查“五查”机制,紧盯事故频发多发、风险等级较高、容易漏管失控的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二是围绕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目标,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督、体育、人防、电力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公众聚集场所、商住混合体、地铁等高风险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文化旅游场所、学校、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涉疫场所、文物古建筑、科研机构等重要场所,群租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等亡人火灾多发场所,“密室逃脱”、电化学储能电站、大型物流仓储、民宿等新业态,持续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三是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

(七)贯彻“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要求。一是消防救援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严格把关,不得以“放管服”改革或实行告知承诺制为名降低安全门槛。二是住建部门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审验监管衔接、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相关部门在审批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消防救援部门提出的消防安全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四是对涉及高危行业领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

(八)贯彻“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要求。一是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管理,对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重点查处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转包或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从业人员挂靠兼职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

(九)贯彻“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求。一是督促单位严格落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新入职员工未经消防培训一律不得上岗;消防控制室、电焊气焊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二是督促单位通过线上授课、线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三是对用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指使或者强令员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给予罚款、警告等处罚。

(十)贯彻“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要求。一是对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失实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逾期不整改问题隐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二是对建设工程“未审先建、未验先用”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各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措施,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一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四是提请政府挂牌、曝光、处理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五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

(十一)贯彻“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要求。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二是组织专家参与消防执法过程,解决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三是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用电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并查处值班脱岗、停用设施、占堵通道、封闭出口、违规用电等问题隐患。四是对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五是消防救援部门推进消防监管调度中心建设,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滚动研判安全形势,合理确定检查重点,精准治理问题隐患。

(十二)贯彻“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求。一是针对基层消防监管“缺腿”“短腿”以及“末端乏力”等突出问题,积极抢抓机遇,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推动乡镇(街道)明确承担消防综合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标准配备工作人员,有条件的成立消防工作站,持续推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监管主体“双备案”制度。二是消防救援机构发挥消防文员辅助执法作用,组织消防救援站人员结合辖区熟悉演练、执行勤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火灾调查。三是公安机关会同消防救援部门依据现行规定,推动并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四是健全完善消防监督执法保障机制,加强基层消防监管人员培养,强化执法检查装备配备。

(十三)贯彻“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一是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是完善消防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单位内部员工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是根据消防安全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举报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加大奖励力度。四是不断规范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不得私自泄漏有关个人信息。

(十四)贯彻“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要求。一是严肃违法惩戒,对阻拦报警,以及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给予罚款、警告等处罚。二是对谎报、瞒报、漏报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贯彻“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一是持续优化消防便民利企服务,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预约办理等便利化措施,以高水平消防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对涉疫重点场所实行分区分类差异化监管,组织技术人员开展上门服务或视频指导,帮助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参与环境消杀等涉疫勤务,特别是对因防疫需要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现有消防设施保护范围有限的,要督促单位落实专人看守,确保紧急情况下有序疏散人员、有效处置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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