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陆续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2021年11月10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1年9月9日,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家港市杨舍镇某五金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江某存在以下问题: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江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9月7日,南通市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南通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未认真履行法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虽然编制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但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面不够,未能包含所有员工,缺少电工和焊工两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10月21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镇江某调味品责任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松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2年1月11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兴化市某不锈钢制品厂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存在以下问题: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