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2-03-22 11:13 信息来源:执法局 浏览次数: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陆续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2021年10月27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宝玉工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翟某飞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翟某飞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9月6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橱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未通过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9月7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万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安全生产投入无台账;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每季度未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万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6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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