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15:53
信息来源: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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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应急函〔2022〕182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的,上次申领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已包含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发生变化,评价报告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许可证变更;上次申领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未包含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变化的,应当对该柴油生产、储存设施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许可证变更。
二、企业依法设立,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设施经依法批准,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对全厂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县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企业,并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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