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
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04-20 09:30 信息来源:安全监察处 浏览次数:

苏煤安传〔2021〕10号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矿安〔2021〕4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各单位要提高站位、保持警醒,深刻汲取近期三起煤矿事故教训,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将事故教训传达至每一个矿井,每一个区队,每一个职工,举一反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控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将《通报》要求刚性落实到执法工作中,严守安全底线,加大执法力度,严防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

二、坚决防范重大风险。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规规范,坚持瓦斯“零超限”、冲击地压“零冲击”目标管理,全面兑现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煤尘等综合防治措施。要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精准落实停采、禁采、限采、限员等措施,完善落实危险作业区域“二道门”制度。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对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的要责令停产整改,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推动关闭退出。

三、切实强化现场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强化技术管理,提高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在现场兑现落实。要科学、合理安排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开采强度和推进速度,严禁“三超”生产、突击赶产。要强化“三违”治理,加强放炮、动火、大件提升运输、安装拆除、老空水排放等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完善落实使用马丽散等高分子材料和锂电池的制度措施。要落实岗位应急处置机制,必须赋予调度员、安全员、班组长紧急撤人权力,提高险情出现时迅速反应、科学应对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监察执法。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确保实现自查自检、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检查、监察执法等四个100%。要聚焦近期三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灵活采取动态检查、“零点行动”等方式,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查处的问题隐患要强化立查立改和复查检查。要严格执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挂牌督办、公开曝光。

五、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各煤矿企业要超前谋划做好雨季“三防”工作,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关键岗位值班值守和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应急值守等制度,强化对供电系统的检查巡查,严防极端天气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明确汛期重点管控矿井、作业点,针对汛期重点、难点问题强化调度检查;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向煤矿发送暴雨、洪水、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极端天气对矿井构成威胁的,要坚决、果断责令停产撤人。

附件: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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