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区划更新
和特殊行政区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5 10:11 信息来源:减灾处 浏览次数:

2月24日,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行政区划更新和特殊行政区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普查工作涉及到的行政区划更新和特殊行政区划申报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行政区划数据的调整、核实及确认工作,是我省普查工作全面推开的重要保障。市、县两级普查办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各地行政区划最新调整情况完成行政区划的名称、代码、行政区划边界的更新和确认工作。

《通知》强调,针对此次普查涉及到的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等特殊行政区划,各市级普查办要统一汇总地方需求,做好普查办主要成员单位意见征求和综合性审核工作,于2月28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至省普查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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