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江苏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试办法》)已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
2019年1月25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各省应急、人社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组织实施。
近几年来,我省各类企业相关人员积极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注册执业,为我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大量懂安全生产知识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近年来,我们不断接到群众来电,咨询有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事宜,并希望尽快组织实施。这充分说明我省举办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必要的。
2019年4月1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应急厅〔2019〕43号),为我省开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相关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制定的思路
制定《考试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依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二是根据我省资格考试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二、主要的内容
《考试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考试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的机构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和阅卷等工作。省住建厅、省交通厅负责委派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的命审题和阅卷专家。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二)明确考试科目及专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实务》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等7个专业;同时对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考试合格标准及滚动周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由省人社部门颁发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明确其他省考试成绩认可有关事项。针对一些报考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的情况,《考试办法》明确在2年滚动周期内,对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五)明确变更注册类别要求。对已经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岗位调整,如何变更注册类别,《考试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类人员可以增报新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取得该专业科目成绩合格证明,作为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六)明确报考条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要求进行明确,不再增设新的条件。
此外,《考试办法》还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和应试人员的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
相关链接:省应急管理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