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
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6 09:29 信息来源:危化处 浏览次数:

苏应急函〔2021〕237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南京海关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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