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2 15:53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政务信息,监督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以下简称“厅(局)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厅(局)机关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厅(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厅(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协调、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厅(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各处室要确定政务公开联系人,负责办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厅(局)机关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职能;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审批结果;

(六)培训计划、流程及颁证;

(七)检查、督查活动,事故灾害信息,事故查处及举报渠道;

(八)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九)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按照《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受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形式:

(一)厅(局)机关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厅(局)机关办公楼设置的公告栏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条  向厅(局)机关内公开信息的形式:

(一)厅(局)机关政务内网;

(二)召开厅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等;

(三)会议纪要、信息简报;

(四)厅(局)内公告板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一条 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厅(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厅(局)领导审定。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处会审。

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经办处室按程序报审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二条 厅(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期限

第十三条 主动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厅(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厅(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厅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信息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厅(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厅(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做好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报告拟制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部署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各处室的职责是: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的事宜;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处室公开的信息;编制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厅(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信息的扎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做好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政务公开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新闻宣传处负责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官网信息公开专栏的设计、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信息公开领导组织,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信息公开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限期补充完善;

(二)在政务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

(三)在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纠正;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厅(局)纪检监察室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厅(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